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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

  第二,《劳动法》规定。涉及到禁止就业歧视之法律条款主要有:《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①《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关于禁止就业机会歧视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关于禁止就业待遇歧视的规定。
  第三,其他法律规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着平等工作权的规范。该法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行政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②第三条、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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