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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vs.大坝——美国环保第一案始末

  
  争议焦点
  实际上本案最关键的争议便在于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法院和行政机关以及国会事实上是两种利益的代表。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采取了诛心之论。很明显,国会及总统都支持大坝继续完工,但法院却认为,你国会制定《美国濒危物种法》的意图就是将濒危物种置于绝对优先保护地位,不论付出任何代价,都要扭转物种继续灭绝的趋势,因为濒危物种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也就是东方的中国人好说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所以,我们做出停止修建大坝的禁令(injunction)正是根据你的这个意图,并且也符合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立原则。
  至于停止修建大坝的禁令是否恰当,最高法院认为,这涉及到牺牲大坝或牺牲小鱼各自所带来的损失的衡量,但《美国濒危物种法》和联邦宪法都没有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对二者进行功利的比较。让法院在一亿多美元和国会在立法意图中所表明的“无法计算的”价值之间做出抉择,显然勉为其难。法院的任务只是严格执行法律,对于国会深思熟虑决定的一项过程,法官在司法过程对此决定是否明智应不做考虑,一旦法律的合宪性被确定,司法过程便随之结束,这正是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法院无权审查国会的行为,包括无权撤销国会继续向大坝拨款的决议,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濒危物种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置于首位的要求,颁发大坝停建的禁令,至于其它的,则在非所问。
  
  评述与启示
  显然,美国法院与国会及行政机关奉行了不同的环境价值观,而这两种价值观也正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可以说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交锋。环保优先不光是一句口号或一项政策,一旦严格执行起来,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与经济发展的对立,这个时候,选择何种利益其实并不像本案那么简单。
  我国已经建立起大大小小的坝,但很少修建过鱼设施,这已经对我国的鱼类资源产生巨大危害。葛洲坝刚建成时,由于阻隔了中华鲟上溯产卵,中华鲟在坝上撞得头破血流,非常惨烈。后来虽然在坝下形成了很小的养殖场,但种群已受到严重的伤害,中华鲟数量锐减,不得不进行人工孵化养殖放流。同时,大坝还破坏了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天然产卵繁殖场,使长江由过去每年产四大家鱼200多亿尾降为仅10亿尾。长江名贵的鲥鱼,过去每年产500多吨,最高达1500吨,因大坝建在其产卵场,破坏了生态环境,十多年前这种鱼就已经在长江里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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