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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vs.大坝——美国环保第一案始末

  
  诉讼经过
  在内政部宣布蜗牛镖的关键栖息地(critical habitat)将受到泰利库水库破坏之后,以希尔等为首的田纳西州两环保组织和一些公民以TVA为被告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TVA违反了《美国濒危物种法》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其违法并终止泰利库大坝的修建,但初审没能成功。
  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虽然大坝的修建将会对蜗牛鱼的关键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和破坏,但大坝在该法案生效前七年就开始动工,当时TVA已经为鱼类的洄游采取了合理措施,到蜗牛镖被列入濒危物种名单时,大坝已经接近完工,以牺牲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一个微不足道、没有重大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也不明显的鱼种是很不明智的;况且,国会通过增加大坝预算的议案也表明尽管其制定了《美国濒危物种法》,但此时却支持大坝继续修建,因而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拒绝下达大坝停工禁令。
  与此同时,大坝一方也开始采取迅速行动。国会继续向泰利库大坝的修建进行拨款,TVA的总体预算(其中包括泰利库大坝的拨款预算)也被国会通过,并由卡特总统于1977年8月7日签署生效。
  原告不服,于是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的法官认为,是否豁免被告遵守该法案,只有国会或内政部才能做出决定,而地方法院在其判决中做出了这种决定,滥用了其自由裁量权,有违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判令联邦地方法院永久禁止大坝继续完工,“除非国会通过适当立法豁免泰利库大坝遵循《美国濒危物种法》,或者蜗牛镖从濒危物种名单上取消或有新的关键栖息地生存”,否则《美国濒危物种法》不允许进行利益衡平,必须将保护生物多样性性置于绝对优先地位。
  这次又轮到被告不服。1997年4月18日,初审被告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将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初审原告希尔等人申请法庭在诉讼期间发出裁定,暂停大坝的修建,以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最高法院于同年6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决,9位大法官以6:3的优势支持了希尔等人的诉求,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代表法庭出具了法庭意见书,宣布了两项决定:一是《濒危物种法》能够禁止大坝的修建,尽管大坝在该法通过之前以及在蜗牛镖列入濒危物种名单之前就已动工,也尽管国会在动工后每一年都会拨款;二是停工禁令是最合适的救济手段。因此,最高法院裁定维持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判决。从此,小鱼儿在田纳西河里过着快乐的生活,它们身边则是那座耗资一亿多美元的废弃大坝作为永远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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