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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之“华山论剑”——对“洞穴求生”案的法理解读

  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逻辑结果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如上述自然法学派一样庞杂,但同时其理论学说也一样有一个物质载体那就是“制定法”。所谓制定法,简言之,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来看,其论者应该是相信人是有自由意志的,不然,为何要人们遵循国家(或“主权者”)所制定的法呢?进一步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归罪原则是“客观主义”。正如上文对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学说的介绍,“客观主义”的归罪原则是注重行为人的“危害”(结果)的,而不太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在该案中,存活的三人虽有结束人之生命(杀人)的行为,但其“危害”却是非常小,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种社会利益行为。依凭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的归罪原则,存活的三人不具有可归罪性,作为形式规则的制定法当然也就没有适用的余地了。
  最后,轮到“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如前面二法学派,也是一个统称的概念,其同质性不强。不过,其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活法”。就是说,社会法学派的论者相信有效的法律是存在于社会当中的“活法”。笔者以为,这种社会当中的“活法”既有“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成份,又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论者所持的“制定法”中的人的意志成份。故而,社会法学派的归罪原则是介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是属于不太典型的归罪原则。笔者需指出的是,正如上文其它不太典型的归罪原则最终都可归于“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依凭社会法学派的归罪原则,存活的三人最终都依凭前述“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的归罪原则的推论而不具有可归罪性,因而,依社会法学派的观点,存活的三人也不应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不论是依凭自然法学派,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抑或社会法学派理论之归罪原则,存活的三人都不应构成犯罪。进而也可以说,上述思辩结论从学理上印证了笔者一年前之判断,在去年讨论结果的映照下。当然上述思辩存在“宏大或空泛”辩论的“缺口”,但笔者不以为杵,反而是那种“宏大”而略显“空泛”之思辩,成就了笔者从一个暂新的角度来解读三大法学流派对“洞穴求生”案定性的归罪原则,成就了笔者从应然的维度,给三大法学流派就上述“洞穴求生”案中存活的三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之是是非非,做了个公正决断之“华山论剑”。阅者读了本文可能会有怅然若失的感觉,故而笔者在最后不得不点明的是,尽管金庸小说中“华山论剑”之本意要一决剑术之高下,但也含有剑术高手交锋之意,笔者在本文中借用此“典故”即取此“交锋”之意而非“一决高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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