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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之“华山论剑”——对“洞穴求生”案的法理解读

三大法学流派之“华山论剑”——对“洞穴求生”案的法理解读


姚选民


【全文】
  对“洞穴求生”这一法理学案例的讨论,已经过去快一年了,但笔者心里还老是想着她,不为它,而是老没找到一个有关她的解读点。今天下午,笔者聆听了陈晓明教授的“刑法总论”课。在他介绍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和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后,笔者突然想到了前述研一宋方青教授讲授“法理学”时主持讨论的案例。回想当时讨论的情景,笔者还历历在目:
  跟自己所属于的法理专业同学一起上“法理学”课程的,还有经济法专业、刑法专业的同学,当时上课的气氛和景观用“济济一堂”一词来形容也不为过。法理专业的桑辰同学自告奋勇做讨论主持人。开始时,讨论在桑辰同学的安排下是有条不紊地进行,行进至论辩“热烈”处,分别代表三大法学流派的同学(“法理专业的同学”代表“社会法学派”论者,“刑法专业的同学”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论者和“经济法专业的同学”代表“自然法学派”论者)开始极力强调自己所代表派别的观点,而无“听”其他同学所代表的法学流派的观点。给笔者的印象是讨论课气氛象“闹市”,但却没有真正交锋——换言之,在耍嘴皮子。在此过程中笔者实在是忍无可忍说出了吴冠军称之谓的“自杀”式的话语:“这次讨论一点意义也没有!••••••”作为主持人的桑辰同学更是被气得发了飙,事后他告诉笔者说,其导师宋老师还责备了他一顿,认为他不应该发火——用手锤讲台。当然,在宋老师做讨论课最后小结时,惯有台词又出来了:“我认为这一次讨论是很成功的,大家踊跃发言,参与度很高,尽管有的同学对这次讨论有不同的看法••••••”当时,宋老师就差没说笔者的名字了——因为当时只有笔者一人公开对那次讨论课的意义持否定性的意见,笔者真是无地自容了——真想即刻钻进地洞里去!
  闲话就不多说了,现在进入正题。关于“洞穴求生”的模拟案例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坍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物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物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专家说,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专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人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信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认为,探险人员被困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基于上述讨论课的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在此文想端出的观点是:最后活着的三人不应该构成犯罪。其理据且听笔者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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