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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历史——《理想国》与《法律篇》中政体讨论的一个比较

  而雅典恰恰相反,雅典原先由于祖制上的对神的“敬畏”(awe)以及波斯人的入侵带来的“恐惧”(fear)使得人们能够服从法律和统治者,在城邦中建立了友谊和和谐(698b-699c)。但后来波斯战争雅典胜利之后,却遭受了“同波斯人同样的经历”(699e),波斯人迫使人民出于完全服从的转台,而雅典人则鼓励民众走向相反的无拘无束的完全自由。此后,由于音乐上的败坏(比如破坏了纪律控制、节奏形式等祖制),从而使得人们“被疯狂而无度的贪求欢乐的欲望紧紧攫住,将哀歌和圣歌混在一起”700d-e,使得整个城邦成为了一个“邪恶的剧场政体”(a wretched theatocracy),取代了一种音乐的“贵族政体”,(701a)使得城邦败坏,民众不再服从统治者和法律。
  而这个时候,雅典陌生人总结说,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时所应着眼的乃是三件事情:自由、友谊以及智慧(701d)。因此他选取了“两种政制,即专制政体之极致和自由政体之极致,”分别是波斯人和雅典人,雅典的陌生人进而希冀追寻一种合乎中庸的政体,很显然,他对梅吉卢斯这个斯巴达人所阐述的,乃是斯巴达政体,由此《法律篇》的讨论又回到了开头提出的问题。而到了这里,克里尼亚斯加入了对话,在对政体问题的一系列历史探讨之后,他提出:
  “大部分克里特人都企图找到一块殖民地,并把这项工作交给克诺索斯人去负责;克诺索斯国又把此事交给我和九个同事去处理。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如果我们发现那里的法律令人满意,就以此制定法律;但如果发现其他地方的法律更好,那么我们将毫不犹豫地用之立法,而不因其来自外国而拒斥之。你们帮助我们自己——我和你们两位——一个忙,让我们在言词中构建一个城邦,从源头把它建起。”(702c-702d)
  由此就进入了从第四卷开始的立法阶段。
  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篇》与《理想国》中的政体论述最为鲜明的不同是,在《法律篇》中克里特和斯巴达政体乃是对话的起始,并且是对话的重点,也是政体的历史讨论中为雅典的陌生人(他取代了柏拉图其他对话中的苏格拉底的地位)最为看中的政体,而在《理想国》中这种政体则被作为“荣誉政体”,属于第二位的(第一位是王制或贵族制)。何以产生这种不同呢?
  《法律篇》第三卷末尾提出了“在言词中构建城邦”,立刻会让人想起理想国里那个著名的句子:“用词句在创造一个善的国家”(a good polis in logos,472E),这种相似之处让人觉得乍看起来《法律篇》也多了一种理想的成分。但我们不要忘了,在《理想国》中,对于政体的讨论乃是内在于其罗格斯中的理想城邦建构之中的,换言之,在《理想国》中,政体的时间演变并非一种历史演变,而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演,是苏格拉底通过对于政体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的哲学思考。而在《法律篇》中,关于政体的讨论是在“在言词中构建城邦”之前进行讨论的,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篇》的第三卷乃是柏拉图作品中为数不多的真正的历史研究,这已经为他大量引证荷马,以及与修昔底德和希罗多德等史家的相互印证所表现(如上文所展示的)。换言之,如果说《理想国》的政体讨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进行的,那么《法律篇》的讨论则更多从历史角度切入。
  我们还可以注意到,在《理想国》中,对于政体的讨论是服从于对城邦正义的讨论的,而对城邦正义的讨论又是和个人正义相对应的,最终解决的是个体过何种生活是幸福的这一主题,即“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因此《理想国》某种意义上乃是对于最好政体的限度的讨论,对最佳政体的构想,即摒弃一切限制(《理想国》隐去的最大的限制性要素乃是人的身体),看看到底最佳的统治形式是什么,因而是真正的“言词中的城邦”,而且是“天上的城邦”(594B)。而在《法律篇》中,对政体的讨论乃是在“什么是法律”?“谁是立法者”?这样的问题引导下进行的,对于政体的历史研究最终服务于立法者对于同样是“言词中的城邦”的建立,但这个“言词中的城邦”无疑是在地上的(比如从第四卷开始,雅典的陌生人开始细致地讨论城邦的地理位置、人数、各项制度等等)。因此而我们大致可以说,对于《理想国》而言,政体讨论所服务的乃是“天上的城邦”,因而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就是次好的;而在《法律篇》中,对政体的历史研究则是服务于“地上的城邦”,因而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可能就是最好的。在这里,自然与历史的区分至关重要。换言之,柏拉图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到底是仅仅凭借自然理性就能够建立起来,还是必须依靠历史和宗教[5]?而这个话题,到了近代则在菲尔默和洛克的决定性辩论中接了过来,前者依靠希腊罗马和希伯莱的历史和宗教乃至英格兰的法律传统构建其父权君主制[6],而后者则以自然理性展开了攻击,开启了自然权利学说的一个高峰。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需要回到柏拉图,才能更好的理解现代政治思想中这场重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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