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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树立和坚持反洗钱“义务观”

  再次,要积极坚持反洗钱“义务观”。洗钱不仅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并滋生新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然而,反洗钱的最大障碍在于利益最大化与反洗钱工作之间内生的矛盾与冲突。以金融机构为例,其在开展反洗钱活动中,因严格执行制度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与客户的关系,导致存款外流,结算业务减少,降低经营效益等,从而给反洗钱工作增加难度。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反洗钱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积极坚持反洗钱“义务观”,努力探索反洗钱的长效措施。
  目前,反洗钱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借口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金融机构应为储户保密而简单应付反洗钱工作;有的则是思想认识陷入了各种误区,如认为洗钱只会发生在大城市,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没人来洗钱,或者认为反洗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事,与自己无关等;再有的就是,注重成本管理,实行减员增效,对专设反洗钱岗位有抵触情绪;或者虽然设岗但内部协调不够,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不同部门之间出现纰漏或脱节;另外,上报环节过多,造成无谓失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究其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反洗钱“义务观”的缺失不无关系。鉴于绝大多数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都与资金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应紧紧抓住这些犯罪的资金链条,以资金流动性监测为中心,在科学的反洗钱“义务观”指导下,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所得的转移和藏匿,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
  为此,笔者提出建议如下:1、尽快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办法》,明确负有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监督管理,使《反洗钱法》“总则”中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走出认识误区,督促反洗钱机构及时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3、坚持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防微杜渐,确保各反洗钱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4、强化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严肃认真地查处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反洗钱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及时开展反洗钱调查,密切与社会各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有效的长期协作机制;6、增加技术投入,提高反洗钱的电子监测水平,使本外币业务全面系统地纳入反洗钱监督管理;7、有效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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