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要全面树立和坚持反洗钱“义务观”

要全面树立和坚持反洗钱“义务观”


席月民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来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的法律,是目前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应该看到,反洗钱法的出台,对明确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发现、打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种严重犯罪活动,建立跨国合作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工作机制,铲除犯罪活动滋生的土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尤其是金融安全具有特殊意义。笔者认为,在贯彻落实反洗钱法中,全面树立并坚持反洗钱“义务观”是关键,这对发挥反洗钱监管机构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活动至关重要。
  首先,要科学理解反洗钱“义务观”。义务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债务”和法语的“责任”。在法律上,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对人们在法律上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我国《反洗钱法》中所确立的“义务观”,不同于宪法关于基本义务的规定。基本义务是一个宪法学概念,是一种维持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如纳税和服兵役等,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具有普遍性和公益性。
  科学理解反洗钱“义务观”,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
  第一,反洗钱义务是由宪法上的基本义务引申而来的应有义务。所谓应有义务,即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其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又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无论是作为资金融通中介的金融机构,还是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为了打击和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其均有义务进行反洗钱举报,配合反洗钱调查,即便没有专门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亦复如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