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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

  五、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是对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上的鼓励和照顾,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能够通过引导企业从事国家所鼓励的经济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总体上社会整体发展。针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优惠政策不统一、内容不合理、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专章规定税收优惠,构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从四个方面对税收优惠重新整合和完善:
  (1)保留原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如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第27条)。对小型微利企业,仍给予低税率优惠(第28条第1款)。
  (2)扩大原有税收优惠的范围:如取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15%低税率优惠的区域限制(第28条第2款);增加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第31条);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第34条)。
  (3)改变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将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如劳服企业、福利企业所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第30条第2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第33条)、企业的研究开放费用等允许其加计扣除(第30条第1款),允许企业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第32条)。
  (4)取消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取消对新设立和过渡期结束后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
  同时为改变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出于吸引资金或地方保护主义考虑而制定的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状况,《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仅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权,从而实现税收优惠的规范和统一。
  通过整合和完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更为明确,重点更为突出,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反避税工作是国家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日益深入和扩大,一方面部分跨国企业往往利用境内外税制差异和境内地区间税收优惠的差异等,通过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国外,造成我国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内资企业避税现象也在逐渐增多。
  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企业所得税法》专章规定特别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引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几乎所有引入转让定价立法的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独立交易原则,表明转让定价的判断和调整都必须符合该原则。二是明确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借鉴反避税的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反避税实践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同时立法还增加了对资本弱化、避税地等具体避税行为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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