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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

  所得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所得税为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二是调节功能,通过所得税结构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而税率作为直接关涉纳税人税负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因素,则成为所得税发挥作用的主要手段。税率的确定应当考虑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人民经济活动的自由和人格发展的自由,侵犯人民基本权和自由的税率不符合现代法治国理念。在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周边国家的税率、财政负担能力以及外资的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为25%,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税率形式上看,25%的比例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可以保证各类企业有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促使企业提高效率。简明的税率也便利了征管,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合理和不科学。[5]
  从税率水平上看,25%的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仅从国内企业和财政的角度考虑比较适宜,也符合世界性减税的潮流。(1)19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调,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6]比较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税率在保证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际税率水平,仍具有对外资的吸引力。(2)从企业所得税财政收入职能看,税率降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但由于内资企业的税基会有较高速度的增加,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将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大体相当,并且近年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以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看,国家完全可以承受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存在束缚进行税法改革的财政压力。对企业而言,税率的降低有助于刺激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同时低税率有利于鼓励企业诚信纳税,减轻征管负担。从企业所得税调节功能看,降低税率,改变过去税率过高附加缺乏明确目标而复杂混乱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使得税制清晰准确,并且有利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一个平等的起点进行竞争。
  三、确立了科学规范的征税客体制度
  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课征的租税。收入的多少不能完全反映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大小,只有采纯所得才能够实现所得税的公平,实现量能课税。纯所得是在一定期间内,法人运用资本或劳力,或两者合并运用所获得之经常的或临时的收益,其价值可以货币单位计算,依法减除各项费用后之纯净余额,足以增加其纳税能力[7],也叫应税所得。
  确定应税所得是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了何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在理论上不征税收入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自始不成立。而免税收入是属于政府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属于税收优惠。从理论上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已成立债收之债,免税属于纳税义务的消灭,“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8],是国家单方消灭其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对二者进行了准确的界定,纠正了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二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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