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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八大制度创新

  将非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也体现了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主体法人标准上的选择。以法律形式对组织进行区分主要是法人和非法人,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企业,并且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形式各异,不全都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在税法上并没有强调纳税人的法人地位,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同时在非法人企业中,一部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一部分是属于改革开放之初为吸引和便利外商投资而采用灵活多样化的企业形式和投资方式;还有一部分则属于常设机构,但即使是常设机构纳税,真正的主体仍然是外国企业,主要还是法人。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暗含了对法人标准的偏好。因此随着市场主体立法的健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类似《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分类方式,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2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此规定上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囿于经济所有制性质或资本来源性质的不合理框架。而对纳税人以居民标准进行区分,无论从实质的经济联系,还是法律联系来看,对一国的税收收入和国家主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也只在《个人所得税法》中采纳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自然人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3]而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很长一段时间是依照经济所有制性质,后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虽然在原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区分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不同的纳税义务,实质是按照属人和属地管辖权,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进行了区分。[4]此次《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明确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与区分,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衔接,也与过去的立法不存在冲突。
  从立法表述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居民企业,这种区分标准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居民企业的认定问题,而且比较灵活,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二、确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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