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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的革新

  (二)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的可行性
  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表达了将国际税收争议提交常设争议解决机构的设想。1927年的国联税收协定范本草案就设想将常设国际法院作为解决税收协定适用争议的最后机制。[13]在国际财政协会1981年召开的柏林年会上,瑞典国际税务专家林德卡罗娜与麦特逊认为:“缔约国可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向斯德哥尔摩税收争议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且遵循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该仲裁机构的裁决对缔约国有约束力。”[14]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税收协定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和瑞典的税收协定规定,未解决的争议可以由主管当局自愿提交给国际法院;德国和奥地利的税收协定则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将未决的争议交给欧共体法院仲裁。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国家愿意将国际税收争议提交某个常设机构处理。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功运作表明,建立专门性的争议解决机构是最为可行的。对于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的具体操作问题,本文拟提出以下设想,以表明其可行性:
  1、由经合组织或联合国起草一个《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由各国批准加入。
  2、该公约只涉及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而不涉及国际税收的其他问题。而且明确规定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有关税收协定来解决争议,以充分尊重各缔约国的主权,因而有望获得更多国家的批准。
  3、仿照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将跨国纳税人列为第三人,使跨国纳税人能够充分参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以保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从而使该公约能得到跨国纳税人的支持。而跨国纳税人往往为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或多或少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政策选择。这样便可使该公约得到批准的可能性更大。
  (三)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存在的困难
  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是一个美好的设想,要实现这个设想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各国对主权的担忧。因此,要使各国政府认识到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公平和国际税收效率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只是根据有关协定来解决争议,不会任意侵犯国家主权。此外,还要使各国政府认识到相互协商程序不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认识到现有仲裁程序面临的困境。最后,要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需要包括谈判在内的大量准备工作。然而,进步往往取决于一些伟大人物所做出的有胆识的、决定性的和反传统的行动。[15]因此,只要有国际税法学家、政治家和外交家的共同努力,建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也并非难事。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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