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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的革新

  (一)强制仲裁和自愿仲裁
  大多数仲裁条款要求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的同意才能启动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是自愿性的。在自愿仲裁的情形下,是否提起仲裁需要个案的当局是否同意,不能保证任何相互协商程序下的问题都可能提交仲裁解决。当然,也有的仲裁条款将仲裁设定为强制性的。德国和奥地利的税收协定规定了强制仲裁,欧盟税收《仲裁公约》也规定了强制仲裁。[8]国际税收仲裁之所以停留于纸上谈兵,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规定强制仲裁。可以说,没有规定强制仲裁的所谓仲裁条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仲裁条款,只是表示了有关缔约国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良好意愿,对缔约国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要想使备受赞美的仲裁在国际税收争议的解决中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在税收协定中规定强制仲裁。
  (二)国际税收仲裁与国家主权
  前面提到,大部分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仲裁程序,即使规定了,也大多是自愿仲裁,而不是强制仲裁。其原因何在?有学者认为,与相互协商程序相比,仲裁更容易损及争议当事国的税收主权。现代国家都为“租税国家”,其财政收入大部分依赖税收,所以,财政税收是各国十分敏感的领域,争议当事国大多不愿意把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本国财政主权的国际税收争议提交仲裁。[9]但是,在国际税收仲裁程序中,国家对于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程序的控制并未被削弱,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磋商订立仲裁协议,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仲裁庭应如何构成、仲裁员的人数及资格情况、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适用的法律、费用的分担、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等事项,使仲裁的全过程符合自己的愿望和要求。此外,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做出比该国在缔结税收协定时自愿接受的更多的税收减免。所以,如果一定要认为国家主权受到了限制,那么限制它的是税收协定,而不是执行税收协定义务的仲裁裁决。[6]对“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过于绝对化的理解是导致主权国家否定仲裁在解决与他国国民及其所属国的征税争端的可行性的最主要原因。[10]
  虽然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国家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法中的重要原则,但国家主权和国家税收主权都应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理解也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主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限制,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让与,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比如,WTO就限制了其成员的许多经济主权,但却促进了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巨大发展。在国际税收领域,国家主权的适当让渡也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所必须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之间的争端享有强制管辖权,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一颗皇冠上的明珠。在国际税收协定当中,各国应该适当让渡部分主权,大胆规定强制仲裁,以确保国际税收争议积极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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