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的革新

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的革新


The R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Tax Dispute Resolution


黄文旭;曹阳波


【全文】
  在当前的全球化大环境下,国际税收争议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因此,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机制尤重要。现存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有相互协商程序和仲裁程序。相互协商程序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国际争议的外交程序,虽然已得到了普遍应用,但存在着天然的缺陷,根本不能保证国际税收争议得到解决。而仲裁程序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国际税收仲裁案件实际发生,国际税收仲裁仍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1]因此,需要对现有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反思与革新,并建立常设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构.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
  目前,相互协商程序是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主要方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OECD范本)和联合国颁布的税收协定范本(UN范本)都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如OECD范本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补救方法,将案情提交其本人为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则可以提交其本人为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提出的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满意地解决时,应设法与缔约国另一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为避免本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进行协商。”[2]UN范本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和OECD范本基本相同。虽然相互协商程序充分尊重了缔约国的主权,缔约国最容易接受,但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着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
  (一)缔约国只有义务“设法”解决争议,而没有义务实际解决争议
  除了OECD范本的措词以外,《OECD范本注释》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第26段也表明:“第2款无疑规定了举行谈判的责任;但就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而言,主管当局仅有义务竭尽全力,但却并非必须取得结果。”此外,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也拥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有关缔约国认为纳税人提出的税收申诉不合理,可不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从而使纳税人无法将争议提交双边场合解决而承受双重征税。[3]因此,很多税收争议在相互协商程序中得不到解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