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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指数为鉴

  二战以后曾经引领法学理论潮流的富勒(Lon L. Fuller),在吸取纳粹政权下法治失败的教训之余,提出了法治正当性的根据为法制的内在道德或者“程序性自然法”的命题。在《法律的道德性》这本代表作中,富勒提出了法制内在道德的如下八项指标作为检验和改进规范秩序的圭臬,即:一般性、公布和公开、尽量不溯及既往、明晰、没有自相矛盾、现实可行、稳定、国家权力依法行事。在他看来,法制的实质目的是把公民的行为置于规则的支配之下,为此必须满足内在道德的各种基本条件,因而也就应该承认甚至促进目的与上述指标之间的互动。
  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很难与制度比较研究以及改革目标模式截然分开,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以WTO贸易体制和WWW通讯网络为客观基础的世界法治秩序构想,促进规范和标准的统一化确实还是具有某种独立的意义。
  众所周知,出于评估投资风险的需要,世界银行早就建立了关于“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指标体系,包括表达和信息公开、可问责程度、政治稳定性、行政效率、管理质量、法治、腐败控制力等范畴。其中法治涉及经济活动的制度化支撑以及纠纷解决,对普遍信用体系的维持和跨国企业、金融市场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应该使有关指标进一步精确化。
  在确立判断尺度之际,首先必须界定“法治”的概念涵意。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和测量方针,法治的本质在于人民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信任和遵守该国的正式规则,这些规则是否公平和能否预期,财产权怎样得到保障。因此,主要的衡量指标应该包括犯罪发生率、司法的效率和可计测性以及契约履行的状况。这些项目都不可或缺,但还是过于简单,尤其是难以体现制度设计的得失高下。
  鉴于这类问题,可以说“世界正义工程”的体系化和细则化作业是顺理成章、合乎时宜的。审视WJP法治指标第二试行方案的已有评价项目可以发现,这里关于“法治”的工作定义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政府的自律和他律的均衡,立法的公平(开放安定)和公开(通俗易懂)的均衡,不偏不倚的司法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的均衡,独立自主的法律人群体的能力与道德的均衡。
  如果再提炼一下,相关的制度化主要需要在如下三个层面展开,即公正的程序安排(特别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政设计)、妥当的行为规范(特别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民主化决策)以及德才兼备的职业担纲者(特别是整合多种规范的共识性技艺)。为了能在全世界推广统一的法治指标,WJP扩展了评价的范围,并使衡量尺度更富于弹性。例如不仅考察书面上的规则、也留意实际中的规则;把相关的非正式的制度也纳入对正式的法律系统进行审查的射程之中;最大限度增强对法治进行评价的尺度的国际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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