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法治指数为鉴

以法治指数为鉴


季卫东


【全文】
  中国长期实施经济计划制度,近年来又按照社会系统工程的思路在各领域推行目标管理模式(例如检查审判质量的一系列标准),因此人们对拟订指标的作业并不陌生。但是,要在全球范围内确定关于“法治(Rule of Law)”的具体指数,并在2008年“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的全球会议上正式颁布、作为国际比较和评价的尺度,还属于前所未有的创举,很值得关注。
  从1997年9月12日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针。根据当时的设想,要在2010年以前形成有特色的法律体系,并落实依法行政的原则。即将召开的十七大,也将继续坚持法治方略,加大制度改革的力度。因此,对于世界法治指数的标准如何确立、包括什么内容、怎样产生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有关当局不可能置身度外做“壁上观”。
  建立一套法治指数的主要意义不妨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不同社会体制和文化进行比较分析,(2)为改造权力结构提供更清晰的蓝图,以及(3)使法制建设的具体举措和绩效的评价趋于统一化。
  第一方面的经典范例首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他在考察西欧现代文明的特征之际列举了大量事项,例如具有普遍真理性的科学、罗马法以及严密的法律学概念和思考方式、高度洗练的和声音乐、新闻杂志、体系化的学术和专业知识、作为现代国家以及国民经济支柱的技术官僚、定期选举议员的国会、具有妥当的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机关严格遵循规则、资本主义市场机制、自由劳动的组织化、家计和经营的分离、精致的会计帐簿以及理性主义。
  在韦伯的理论框架里,仅就国家秩序而言,最本质的特征包括法治秩序、科层制、领土内的强制管辖权以及对正当暴力的垄断。其中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权责分明、等级化监控、严格区别公与私的关系、禁止官职的买卖和继承、公务员人格独立、专业化,等等。
  关于设定改革目标的第二方面意义,在1962-72年期间的“法与现代化”或“法与发展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反映。例如美国法学家葛兰特(Marc Galanter)在他的著名论文“法的现代化”一文中,提出了三大范畴十一项目作为确定改革方向的指标(详见拙稿“法治与选择”《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特鲁贝克(David M. Trubek)还强调了在混合经济体制下对管理经济的法律与涉及经济的法律加以区别的重要性,把意图的明确性和规定的特殊性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到1990年代,“新的法与发展运动”则把重点转向全球化市场的要求和人权观念,开始摸索新的法治指数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