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借鉴

  (三)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国际适用问题
  随着金融的日益国际化,金融风险的传播并非是以国有界的。相反,是以利率与汇率为媒介依危机发生地国为有圆心向周边国家蔓延与扩散。然而,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即当某一国际上活跃的银行出现短期流动性问题,或者从大的范围分析在金融交易链条中当某个国家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由谁来承担类似如最后贷款人制度问题,或者说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国际上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亦是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客观而言,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关系链中,国与国之间几乎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状态。尽管为了解决短期的头寸不足,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中设计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及特别提款权等制度,但是不难发现这些安排都存有先天不足,不足以解决上述难题。
  事实上,任何法律制度并非是静态的,相反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就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而言,这也是一个与国内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紧密相联的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除了该制度本身所存在的不足之外,如道德风险与援助之间的矛盾,在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的背景下,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与冲击。作者认为,实际上这些影响也从侧面印证了检验某一法律规则与制度合理性与有效性的标准就是观察它是否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协调相一致,同时也说明在经济国际化、市场国际化的情形下,法律规则不仅需要内国化,同时也有必要适当地国际化。如在上文中,其实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外资银行已日益成为一国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从本质上看,母国要对其流动性、清偿力及外汇头寸等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但是在其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东道国中央银行应采取何种态度呢?这也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功能发挥中所必须关注的要点之一。
  三、对最后贷款人制度不足的补救与匡正
  (一)建议性模棱两可:解决道德风险的良方
  所谓建设性模棱两可(Constructive Ambiguity)是指中央银行在事先故意使其是否履行最后贷款人的条件变得模糊不确定,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并给予央行是否进行危机救助予以最大限度的自主判断。这一概念由美联储纽约分行总裁Corrigan,在其1990年对美国参议院所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他认为,央行在实施最后贷款政策的时候,是否做、何时做、何做等实质内容事先是不确定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实施要依据央行对案例具体情况,产生背景,采取行动的成本收益分析等判断。在1997年这一理论被十国集团在《关于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中得到重申:中央银行应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此外,在做出这种决策时,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要考虑应对系统传染效应的最优方式,须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建设性模棱两可”之目的是使市场无法洞悉央行救助的原则,从而防范道德风险,但是它并不非意味着中央银行不制定任何救助规则。实际上,“建设性模棱两可”标准蕴藏着的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以使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援用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模糊状态,从而迫使金融机构加强自律。客观而言,随着金融危机形式的日益多样化,最后贷款人制度使用的方式也不可能完全通过规则细化,目前救助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中央银行直接贷款援助;中央银行授意,组织大银行集资救援;由中央银行牵头,设立特别机构或专项基金提供财务援助;由中央银行出面担保,帮助问题银行渡过难关等。实践证明“建设性模棱两可”比制定明确的援助规则更具有可行性,能在实质上消除道德风险,但实施的效果取决于中央银行在救助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态度。对此作如下见解:
  事前的态度。在运用“建设性模棱两可”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在救助事前的态度主要归结为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银行“太大而不能倒”原则;二是救助条件是否披露;三是否制定明确的救助条件。具言之,中央银行应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是中央银行不必许诺对出现问题的银行全部实施救助,以避免“太大而不能倒”脱变为央行与大银行心照不宣的原则。[5]在“建设性模棱两可”的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应当向公众宣布:虽然可能关系金融系统风险,大银行经营失败仍然不能避免被淘汰出局的风险。央行只是随时准备为剩余的银行体系铺设安全网络,防范某一大银行倒闭所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传染和更严重的系统风险。这种立场将迫使未保险储户或贷款者不得不考虑如果银行倒闭带给他们的损失,减少大银行过度冒险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