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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借鉴

  从这个角度分析,虽然由央行出面向问题机构提供紧急救助以消除系统风险,是有利于金融稳定的,但是结果往往是在解决问题时央行又要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央行在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时,其应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科学设计制度,使道德风险降至最小。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政策目标,央行法中必须确立“让失败者出局”的市场法则。不过,在金融自由化与合业化的形势下,最后贷款人制度除了原有理论本身的内在不足外,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冲击。对此,作以下探讨。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所面临的挑战与冲击
  (一)金融合业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影响
  防止银行挤提与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得以产生的原因。在这之中,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达到上述两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央行还可通过以银行体系为载体而达到其所设定的货币政策,及防止挤提现象的出现,然而随着金融机构间界限的日益模糊和公开市场业务的加强,货币政策的作用对象将并不局限于银行体系,而是应以整个金融体系为对象,那么在金融业务综合化的情况下,央行的最后贷款人的功能是否应延伸到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如英国学者Richard Dale就认为,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合经营对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影响取决于对银行和证券业务交叉部分监管的不同方法。若银行与证券业务两者间的“防火墙”得以建立并确实有效的话,则最后贷款人职能将保持不变。若该防火墙没有建立或没有发挥作用,则很清楚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会延伸到证券市场,以防止有问题证券公司的风险传染给银行。[3]然而,另有学者则认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意味着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已成为货币和资产投资组合的越来重要的补充,从而使证券市场的崩溃将给整个金融与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带来比过去那种主要的亏损者是个别持有者和新证券发行者的时候更大的危害。结果,在监管原理上就有一个微妙和有意义的变化,它不再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对单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而是与银行监管的原理相似,并存在最后贷款者,以确保对整个经济有益及其流动性的持续性提供不致受到影响。[4]
  无论上述观点孰是孰非,但有一点是大家都认同的,即在金融合业的情形下金融业的界限已模糊化,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已受到实质性的挑战。笔者认为,在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相互渗透时,金融风险也必然随着业务的拓展在两个行业之间流动。因此,若集团中的某个证券机构出现流动性问题时,若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后果必然会向集团内的银行业扩散。这一现象是央行在新形势下所不得不考虑的。即使央行以集团内设有“防火墙”为由而置之度外,但这种防火墙也并非是密不透风的。因而,无论从哪个视角出发,传统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效力范围需要重新的定位。
  (二)金融监管权与货币政策分立之影响
  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权的分立趋势使最后贷款制度的执行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如果在问题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其赖以迅速融资的唯一渠道的话,央行就应该直接肩负起银行的监管职能。实际上,承担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央行,也需要有解决危机的能力和手段。然而,最近有不少国家如英国和澳大利亚,将央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这一变化预示着央行不再具有收集银行信息的优势,使得央行很难高效地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值得注意的是,央行的这一职能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贷款一样,都需要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事前信用评估及事中监控。因而,没有监管职能的央行能否有效履行最后贷款职能是值得怀疑的。而与此同时,除了央行以外,没有哪家机构具备独立承担该项职能的实力。由于紧急援助需要央行有一套快速反应机制,因此对于英、澳等实现监管权与货币政策分离的国家而言,央行与监管者能否高效沟通、通力合作是今后依靠最后贷款人制度成功解决银行危机的关键。
  实际上,笔者认为这种职责的分离也产生了一种似是而非的现象,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央行不具有金融监管权,但另一方面央行可以凭借最后贷款人制度间接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与管理。因此,如何把握央行通过最后贷款人制度间接干预银行业的度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因为若这个度的范围太狭窄,则无疑会导致最后贷款人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然而,另一方面,若这个度的范围非常宽泛,则会导致央行与法定的银行业监管者两种权力的直接碰撞。因此,这样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人们进一步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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