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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

  除此之外,对植物人实施安乐死还涉及到生命的实质和尊严问题。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生命的实质和尊严
  所谓生命权,不仅指肉体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包括与肉体不可分离的精神方面的权利。肉体只是生命的现象,而精神才是生命的实质核心。[27]西方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是情感、关系、经验的生物载体,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人的生存才有尊严和意义。”[28] ( P65)所以,不仅要从生理上理解生命,还要从道义和精神上理解生命。对安乐死持肯定见解的澳大利亚学者也认为,安乐死中的“求死权”实质上是生命权的延伸,他认为,生命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外力侵害的维护,而其权利维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人格,另一个是躯体。躯体乃个人之外在形体,人格者,乃个人在世之精神表征,或称自我之形象。人格与躯体两者乃一体之两面,缺一不可,否则生命权失所依附。所以,个人生命权若因疾病或其他事故,导致人格之丧失(如植物人之情形) ,该个体之生命权实已遭受侵害,单纯躯体之保存并无意义。所以安乐死之行使,乃在于求人格与躯体权益的完整性。也就是说,“求死权”所维护的,乃是一完整的生命权。
  所谓“尊严”,是指人们有权不受到侮辱,也就是说,人们有权不受到在他们所属的文化或是社群中被视为不敬的举动。尊严是个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在人道主义者看来,人的尊严在于对动物式盲目生活的超越,在于能自觉地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创造价值,树立主体意识,确立人格思想。[29] ( P179) 一个植物人,身上到处插着输液管,失去了与人交流的能力,身体严重变形。并且生活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依托别人的料理和照顾,从而彻底失去了自己的行动能力,也被视为失去了尊严。因此,尊严的终极含义在于能够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受到尊重。[30]对一般人而言,都不愿让人看到自己处于这种失去尊严的状态中。对于植物人而言,其人格尊严已经急剧下降,其生命乐趣也已经荡然无存,只留下一个毫无安全保障的生命躯体。在这种下,允许其家属代为作出安乐死的决定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利用这种办法在消灭病人痛苦的同时,却保持了人的尊严,维护了病人的隐私。而从美国近年来的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可得知英美法的传统观念中,对于安乐死适法性的争论,多系导源于隐私权而来。[6]因此,人的尊严具有最高价值,尊严使人有选择的自由,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回归到了安乐死的最初含义(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尊严死亡”。[31] (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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