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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的瓶颈与对策——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视角的分析

  笔者认为,从银行监管法治化来考察,现在中国银监会工作的重心还应在于对原有的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性的汇编,其目的有四:其一是使银监会对所有的监管依据有个全面的了解;其二是消除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现象;其三是决定某些陈旧性规章的去留;其四是为未来严格的统一立法提供依据。
  四、余论
  理性而言,中国银监会的分设是一个价值取舍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专业化创设了机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央行身兼两任的“角色冲突”,同时也考虑到了国际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发展态势。然而,银行监管机构的分设只是银行业有效监管的一个因素,而非绝对的条件。若要真正达到预期的价值定位,就必须摆正中国银监会的位置,使其具有比较实质性的独立监管权力,而非停滞于形式上的分离。
  笔者认为,由于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本身就与银行业的运行及其监管密不可分,所以若对央行与中国银监会断然地进行“一分为二”,而形成一种“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这也是不现实与不理性的,英、德、日等国的发展流程也说明这一关系。然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从《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央行发布的规章与把持的职能来看,还是从机构网点、技术基础等考察,中国人民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成为了银监会的“影子”。这种局面是非常不乐观的,因为它可以造成两种不好的后果:其一是形式上独立的中国银监会出于对自身独立地位的敏感性,一方面会以比较积极的姿态来捍卫自己的独立性,从而可能会在央行实施货币政策需援助时而进行冷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一种相对无权的状态中,会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监管;其二是对于央行而言,虽然权力职能的多项拥有能带来一定的优势,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事实上导致银行监管的责任向央行的集中,这说明央行仍可能徘徊于原有的执行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的怪圈之中。总而言之,职能的分离与机构的分设只是表明向专业化监管过渡的一种姿态,分设的实质还应在于权力分配的适度、平衡及协调,这种权力分配的标准是各方都能运用配置的权力在职能范围内得心应手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而不感到在对方的影子下而左右为难。否则,机构分设的价值便会黯然失色。
  
【注释】具体参阅《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笔者认为,央行之所以在银监会成立之初就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其实际上是打了一个法律的“擦边球”。其真实目的在于维护原有的“势力范围”。 
  对于反洗钱问题,尽管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10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人们斟酌的,因为中国银监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银行监管的专业化与保证监管的效率性、有效性,而分离后的央行之主要使命在于实现其货币政策。另外,由于央行的监管主要是宏观上的,一般不会深入到银行机构的日常管理,所以其监管的有效性也是一个值得考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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