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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的瓶颈与对策——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视角的分析

  就中国的情况分析,作者认为可能我们面临的难度要大得多。目前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不仅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而且从监管的流程来看,银监会无论是在物理平台上,还是在监管规则平台上都必须依存于央行的协作与配合。另外,有一点是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即目前世界上倾向于机构分立的基本原因。若在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考察一下该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机构分立的根本原因在于两点:其一是金融业的发展与演变已使得金融的业务功能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基于金融功能说的角度就有必要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组;其二是在央行已享有较高独立性时,出于对央行权威性过高的考虑,及由于身兼两任所带来的角色冲突。那么,金融机构重组在我国具有类似的分离背景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就金融业务而言,尽管业务的交叉已日益频繁,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金融业务仍是以银行业务为主导的,且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基本上处于发展中的浅层次阶段;另外,在货币政策的执行中,我国央行更多地是扮演着货币政策的执行者与温和的修正者之角色,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决策者。
  可能“借鉴说”是我国银行监管分立的原因之一,那么事实情况是什么呢?在金融监管体系的配置上我国非常类似于美国以前的模式,即针对银行业与证券业等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然而,有一点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尽管1999美国的《金融现代化法案》使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唯一的一家联邦机构,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美国是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均集中于美联储,而不是另行设立机构。若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分离是参照了德国模式,因为其最早实行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德意志银行是享有高度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其银监局职能的行使必须以德意志银行为依托。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自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德意志银行便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只具有相关的分析与建议权。这些变化正迫使德国重新考虑央行与其银监局分离的必要性。基于此,若说机构分立是以前瞻性或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基础的,那么笔者即认为这种思维是比较牵强的,因为在不具备分立的前置条件下贸然采取央行、中国银监会分立的格局,不会必然导致金融监管权彻底地自央行分离。这种状态不仅会导致银监会在夹缝中生存,而且也可能会导致金融监管事实上向国务院的集中。
  (二)金融监管之专业化: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
  构建专业化的监管体制是我国一直在追求的目标。在这方面,我国已作了许多努力,如1998年的央行机构变动及2003年银监会的设立等。然而,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值是我们注意的,即监管的专业化是否就是机构的设置呢?显然不是。监管专业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高业务素质的金融监管人员与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设置,更重要的是它需要在另起炉灶设立新机构时就必须具备完善的以持续性风险管理为框架的规则体系,而非沿用以前数量繁多,参差不齐且矛盾丛生的监管规则系;它需要专门进行审慎风险监管研究的专业人员、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金融业协会及金融业内部有效的治理机制;它必须考虑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信息共享,使央行和银监会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和协作,必须使非现场监控与现场检查能有序协调,既充分监管,又不破坏商业银行经营的规律,上述种种问题是在实施机构变革之前应予充分考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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