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的瓶颈与对策——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视角的分析

  笔者认为,央行的这一做法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信贷政策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若银监会要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能,除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外,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与完善包括信贷政策在内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与法规。同时,信贷政策的制定要以“银行监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中对现行监管所提出的要求”为依据,而非脱离银行监管的实践。由于实现职责分离后,央行主要依赖于运用利率、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及公开市场业务活动等宏观经济杠杆来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而不直接涉及微观上的商业银行之经营管理。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央行制定信贷政策的就失去了应有的基础。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3章“监督管理职责”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享有对信贷管理的职能,但是该章却明确地提出了“审慎监管”[1] 的理念,这事实上表明信贷管理应属于银监会的职能。因此,央行目前所造成的一种“事实状态”已在一定程度上抽空了银监会有效监管的基础。
  (二)反洗钱监控权的归属问题:一个值得重新审视的问题[2] 
  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国际洗钱活动日趋猖獗。由于洗钱能让黑钱洗白进入流通领域,有可能造成货币量增加的假象,从而致使经济统计产生误差,甚至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走偏。因此,自2001年起,央行就开发了一套商业银行内大额资金统计分析系统和大额资金可疑支付交易系统。2002年7月央行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司反洗钱的具体工作。2003年初,央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初步勾勒出了我国金融机构领域反洗钱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这部分职能目前仍保留于中国人民银行。
  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设置来看,当金融监管职能与央行分立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能一般都集中于分立后的金融监管机构,而非央行。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化法》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日本的金融厅则设立专门的金融情势办公室来专司反洗钱的监管。这种配置的原因何在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反洗钱是与银行机构的日常监管紧密相联的。洗钱与简单的存贷款不同,而是一个通过银行往来账户、邮政汇票、旅行支票及其他流通工具而发生的连锁过程,这种洗钱几乎会渗透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这说明反洗钱职能必须伴随机构的分离而发生移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