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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上)

   
   薛虹著:《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333-334页。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界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王迁教授认为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吸收了“红旗标准”的基本精神,但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其被链接的特定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仍然有待于最高法院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解释。参见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06年第5期,第72页。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L. Ray Patterson、Stanley W. Lindberg, The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P2.转引自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即为“三步检验法”。参见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Jay M. Fujitani, Controlling the MarketPower of Performing Rights Societies: an Administrative Substitute for AntitrustRegulation, 72 California Law Review. 103, January, 1984, pp.107-112. 转引自崔国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清华法学》2005年第6期。 
   
  广告法》第23条规定:“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142页。 
   
  
【参考文献】(一)著作及译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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