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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上)

  (4)录音录像制品
  可分为四种情况:一、若博客用户上传的为自己的合法的录音录像制品,则该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二、若该录音录像制品为他人制品,并未被允许给该博客用户使用且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形,则博客用户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若博客用户是从他处链接非法的录音录像制品至自己博客的,则该博客用户当在知道或应知的界限内与盗版的制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后,博客用户常常通过加入html代码内链他人录音制品或者设定播放器加框链接他人录像制品。此种内链、加框行为自动使得访问者的浏览器至被链内容所在的服务器下载录音录像制品,其内链和加框行为本身并没有复制修改录音录像制品,但是引起受众对该博客与被链页面的混淆,若该博客与被链页面存在竞争关系,则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约束。
  
【注释】 
   胡泳:《媒体变革:公众的角度》,《读书》2002年第12期,第39页。 
   
   梁彗星著:《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本文所述博客是指目前的主流博客,即博客用户通过博客服务协议无偿使用博客服务商提供的博客服务,而不包括用户自己购买网络空间建立的博客,以及博客用户向博客服务商购买的有偿的博客服务。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法学》2004年第9期,第3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页。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界初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故博客文字作品实际上是博客用户在网下创作的作品的复制件。 
   
   链接是建立在超文本(HTML即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的技术基础上的,在网络页面上,一些文本或图形内容作为主题供用户选择,用户只需要用鼠标点击这些主题就可以得到这些主题所引导的内容,有时,这些主题也直接引导到其他页面,由此就方便了用户对网络的访问。参见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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