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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上)

  (三)博客与版权
  博客所涉及的版权问题相对复杂,一方面是因为版权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版权保护的客体较容易在互联网上复制和传播。无外乎郑成思先生曾指出: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在21世纪,可能仍旧在长时间里会是热点。如今,在博客上随意剽窃他人文章据为己有的现象比比皆是。原因有三:首先,目前博客用户在博客上发表作品往往用的是网络上的虚拟名字,而同样的名字在网络上或许会大量存在,这为追寻博客文章的原创作者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网络世界的共享宣传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最后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即博客用户们对与博客相关的版权法律知识的缺失。基于此种情况,下文将对博客用户作品涉及版权法问题的各个部分加以阐述:
  1. 博客模板的版权问题
  博客模板是一个博客的基础,只有通过模板,博客用户才能发表网络日志。上文已经讨论博客模板的所有权属于博客服务商。博客模板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因此,程序员对其编写的提供给博客服务商的博客模板至少享有署名权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博客服务商则根据其与程序员的约定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权利。
 2. 网络日志的版权问题
  博客中的网络日志可由文字作品,图片,链接,录音录像制品构成。
  (1)文字作品
  博客文字作品是博客用户先在个人微机上打字操作之后方上传到博客存储空间,完成数字化制品的制作。只要该文字作品不违反法律规定,如为描写分裂国家,色情等内容的作品,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如果该文字内容并非博客用户原创,且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规定,或者实施了删除原作者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行为,博客用户均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图片
  个人博客的图片亦是通过电脑硬盘上传到博客运营商的服务器,之后由博客用户编辑博客模板将数字化的图片插入到个人博客中。博客用户如若是将自己的摄影作品和照片数字化后上传,自然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但若采用的是他人的图片,无论该图片来源于网络还是网下,以下两种情况均会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在非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前提下,没得到他人的许可的。
  二、通过制图软件例如 photoshop将图片中原作者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删去,经过加工形成新的图片然后上传至自己的博客。
  (3)链接
  博客用户在博客上设置的链接属于普通链接。即博客用户直接在其个人博客上设置链接的标志,使得该博客的访问者能够清楚的知道该博客与其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普通链接使得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虽然看起来被链的内容像是被“登载”在设链者的网页上,但是“眼见为实”一词被链接技术给否定了,用户眼见的并非为实,而是设链者提供的所谓“虚拟材料”。不过该博客的浏览者在点击博客用户设置的链接时,浏览者的计算机内存中有暂时性复制件形成,即“临时复制”。如果“临时复制”被认为属于版权法中的复制,博客用户的自行链接则侵犯被链者的复制权。然而,在“临时复制”是否该纳入《WIPO版权条约》的讨论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曾发生激烈争论,但最终还是规定了“临时复制”在非合理使用情况中是被禁止的。由于我国版权法暂时没有“临时复制”的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博客用户的普通链接行为不属于侵犯复制权。不过,如果被链接网站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内容的事实,博客用户只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方能不承担法律责任,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链者的侵权行为却依然继续提供链接的,则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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