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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问题初探(上)

  (一)博客的所有权探讨
  博客所有权归属于博客使用者还是博客服务商,在绝大多数的博客服务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若事后发生纠纷则容易导致争议。博客网的博客服务协议即申明博客网对本服务及本服务所使用的软件包含受知识产权或其他法律保护的资料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新浪网仅约定用户对于其创作并通过新浪网络服务上传到新浪网站上的内容依法享有版权及其他相关合法权利。法律博客网亦对所有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仅说明所有的原创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法律博客网共同所有。笔者认为,博客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网络日志,二是模板架构,但两者存在的基础是由博客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对于博客的模板的所有权,由于其是博客服务商提供的,理应归博客服务商所有。网络日志虽是博客用户通过博客模板发表,但储存在博客服务商免费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中,在博客服务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博客服务商有权随时中止博客用户的博客服务。因此,博客所有权归属博客服务商,即博客服务商对博客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排他性权利。于之对应,博客用户则通过博客服务协议享有博客的使用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博客与言论自由
  博客打破了先前传媒时代的表达渠道为少数集团垄断的局限而赋予草根阶层在互联网这个公共传播媒介上自由表达的机会,故对博客法律监管问题有很大程度上是不能脱离对“言论自由”的探讨。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款即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言论自由不可以无限扩张,从公法角度,其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制约。从私法的角度,其不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如名誉权等。正如郝铁川教授曾指出守望权利边界,即可避免权利冲突。法律之所以要限制人的言论自由,是因为人的言论可能会直接损害社会其他人的权利。西方先贤孟德斯鸠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有人认为博客既然是所谓的个人网志,具有日记的成分存在,合理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无可非议,因为博客是私人领域,私权神圣。然而,其忽略了博客的网络传播性使得博客用户侵犯他人的权利成为可能。作为博客的使用者,必须认识到使用博客发表个人看法与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文章并无本质区别,从纯技术角度而言,博客只是运用得相对大众化,即“草根博客”。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均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了限制。博客用户要言责自负,不能以宣泄情绪等理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应当切实的按照我国已经颁布的各种网络法规来发表自己的观点,否则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譬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以下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加以制裁,主要包括: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其他类似的法规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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