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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

  2、规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制度。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行为人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由于其目的和效果的不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也不相同,所以会存在不同的竞争规则。对于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即供货方限制销售方销售价格的协议,由于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显而易见,各国一般均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加以禁止。而对于其他的非价格限制行为,如排他性交易、选择性交易等,由于并不必然违法,一般通过合理原则来分析其合法性,以确定是否需要加以规制。所以,对于规制国际市场上的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制度也属于国际竞争法的范畴。
  3、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支配地位,采取的一切实质性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竞争法对于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规制经历了从结构主义为主到行为主义为主的转变过程,从行为规制角度来说,现代竞争法并不过多地关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事实本身,只有当具有这种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地位谋取私利,并且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时,才被视为违法,受到竞争法的约束。所以,当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了其支配地位,对国际市场上的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限制时,必然受到国际竞争法的规制,相应地,规制这类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应属于国际竞争法的组成部分。
  4、规制国际并购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讲的国际并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跨国并购,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国籍的企业间的并购,另一种内国的并购,但其并购的效果对国际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无论哪种形式的并购,只要并购行为将导致国际市场上垄断的形成,或者是滥用支配地位破坏了国际竞争秩序,则应受到国际竞争法的规制。
  5、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假冒、仿冒、胁迫、引诱等各种手段谋取、盗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包括欺骗性的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巨额销售行为等等。由于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竞争立法予以严厉惩治。一旦这些行为发生在国际市场上,或虽发生在一国国内市场,但其妨碍竞争的效果溢出国界,影响到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时,就成为国际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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