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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

  在明确了国际竞争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注意国际竞争法与国内竞争法的联系与分野。国际竞争法是在国内竞争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又不同于国内竞争法。从联系角度看,一方面国际竞争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均来自于国内竞争法,而且在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中,各国直接运用国内竞争法调整着国际竞争关系;另一方面国际竞争法的原则和立场也将对国家执行其国内的竞争立法和竞争政策起到导向作用,并且有些场合贯彻国际竞争法还会成为成员国的强制性义务。 从区别角度看,国际竞争法与国内竞争法各有各的调整对象,界线分明。国际竞争法调整带有国际因素的竞争关系,而且对这种国际因素宜作最广泛的理解,只要效果上及于国际竞争秩序,即可认定具有国际因素而受到国际竞争法的规制。而国内竞争法调整的是纯国内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无论从构成要素还是效果来看,都局限于一国领域内。虽然对于这种对国际因素的界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国内竞争秩序又往往和国际竞争秩序无法绝对地分开,但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对二者作出界定还是很必要的。
  四、国际竞争法的体系
  国际竞争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将所有的国际竞争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国际竞争法是规范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规范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前者主要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攫取竞争优势和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是规范和维护市场上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状态,目的在于防止形成排除竞争的市场局面。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有效地维护了国际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推动了国际市场上的动态竞争。
  从具体法律制度来讲,国际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规制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制度。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而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联合起来控制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协议通过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在相同市场中削弱或限制市场上的竞争。在国际市场上,这种协议主要表现为国际卡特尔、进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以及阻碍市场准入的内国卡特尔。由于这种限制竞争协议对国际市场竞争状态和竞争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代各国均通过立法对其加以管制。因而,规制横向竞争协议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国际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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