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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竞争法是在国内竞争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也并非各国竞争法的简单综合。国内竞争法在国际竞争法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竞争法直接为国际竞争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国际竞争法的规则和制度离不开国内竞争法的概念体系;二是国际竞争法最初是在协调各国国内竞争法因域外适用所导致的冲突的基础上产生的,到目前为止,协调国内竞争法的冲突仍是国际竞争法的主要方面。因而,在国际竞争法的研究中,各国国内竞争法的研究仍是主要方面。
  二、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该法所调整的独特的社会关系,国际竞争法也不例外。简单说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但对于何为国际竞争关系,则需进一步加以厘清。
  何为国际竞争关系,首先涉及到的是“国际”的判断标准问题。按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 我们似乎可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不同的判定:如果以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国际竞争关系界定为跨国竞争关系,即跨越一国国境(关境)的竞争关系;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把国际竞争关系界定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关系,即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与外国相关;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还可以把国际竞争关系界定为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即发生于一国境内,但其效果却扩展到本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从当前的竞争立法实践来看,国际竞争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跨国竞争关系,也包括涉外竞争关系,还包括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
  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成为国际竞争关系不难理解,但对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其发生在一国境内,且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也与他国无关联,将其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似有不妥。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界线已相当模糊,国内市场的行为也很难说不会对国际市场产生影响。在一体化的市场上,一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果,一国境内的竞争行为,虽然表面上与他国无关,但实际上无不对整个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实质性地影响到国际竞争秩序时,没有理由不纳入国际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从立法实践来看,各国均以效果原则 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如著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的强烈反对。究其原因,是因为美国波音-麦道公司一旦合并成功,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的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虽然从欧盟的角度来说,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从国际飞机制造业这个统一的大市场来看,又何尝不是因为该合并对整个的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合理性依据,但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局面,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国际竞争规则缺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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