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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

国际竞争法基本问题初探


Researching Basic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姜发根


【全文】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在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繁流动和国家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人们对国际竞争法的认识还存有较多争议,国际上也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竞争法典,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国际竞争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试图从界定国际竞争法的概念入手,对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和体系加以探讨,以求推动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的法律界定
  国际竞争法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新兴法律部门,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对其界定存在较多困难。为避免定义所导致的“危险”, 本文将国际竞争法的概念粗略地表述为:国际竞争法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新兴分支。这样一种表述既表明了国际竞争法乃一种规范体系之形式特征,也揭示了国际竞争法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内在本质,能够恰当地反映国际竞争法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这一法律界定,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作如下理解:
  其一,国际竞争法作为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其调整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传统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新兴的和正在形成中的新型国际经济关系,如国际竞争关系。国际竞争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产生较晚,其体系也尚不如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分支部门那样完备和清晰,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各国对国际竞争秩序的关注,其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显著。
  其二,和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分支部门一样,国际竞争法具有多重法律性质,既包括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又包括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既包括调整横向竞争交易关系的私法规范,又包括调整纵向竞争管理关系的公法规范;既包括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实体法规范,又包括解决国际竞争纠纷的程序法规范;既包括成文的制定法规范,又包括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例法规则。这种国内法与国际法交织、公法与私法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制定法与判例法并重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全面而有效地调整国际竞争关系发挥出了较大的优越性。
  其三,国际竞争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国际竞争法是包含了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法律体系,所以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竞争立法,而这种内国的竞争立法,更多的是采取“统一制” 做法,通过运用域外效力条款来实现内国竞争法的国际适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既包括双边协定,也包括区域性或全球性的多边条约,至于国际惯例能否成为国际竞争法的渊源尚需进一步的考察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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