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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之研究——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理论范式

  (二)知识产权制度在基础理论上所面临的困境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在实践中面临着上述困难,而且在其基础理论上也面临着困境,不断地受到人们的非难和质疑。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曾经是支撑知识产权合理性的主要学说,也是知识产权强势主义者经常引用的理论。对知识产权劳动理论的挑战始于对洛克文本的解读。Peter Drahos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影响非常大,学者们经常按照自己的需要解读洛克的文本,为自己的学说找到依据。①所以,重要的不是劳动,而是隐藏于劳动背后的观点,那种认为仅凭劳动就可以从知识资源中获得一定权利而不考虑其背后理念的观点是不科学的,也会造成对知识资源的掠夺。[13](P41-47)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支持者总是从洛克理论的两个先决条件以及智慧创作物的非消耗性特征出发,来主张其强势主义的保护立场。Peter Drahos指出,智慧创作物虽然可能是无限的,但由于人类的能力所限,任何社会几乎都面临着知识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匮乏。[14](P47-51)财产权劳动理论的另一个缺陷是,凭劳动不能有效地界定智慧创作物的边界,比如,诺齐克就曾举例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将蕃茄汁倒入大海就认为对大海拥有财产权。财产权人格理论在英美法国家的影响力已经有所衰落,对之也有较多的批评,但由于其所具有的自然权利色彩,也颇受强势主义者的青睐,更重要的是,它在大陆法系国家仍是一种颇有影响的学说。财产权人格理论的支持者多以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作为其立论的出发点。财产权人格理论常受责难的一点是:依据经验似乎有的财产上体现的人格多一点,有的财产上体现的人格少一点,是不是要给予它们差别保护呢?同是财产中体现的人格,那么这种差别保护的依据又何在呢?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权是个人人格在世界上实现的主要过程的观点,并没有说某些人格获得特别的资格。[15](P80-82)Justin Hughes认为,对知识产权中各种人格的探寻应该看其因受外在限制而表达的人格,受限制越多,表达的人格越少,重要的是看其专业领域对该人格的认识。[16]这似乎存在着问题,且不说以专业人士对人格的确认来立论似乎于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不符,按此逻辑如以公共利益为由对知识产权加以限制,它似乎就成了多数人共同人格的体现,此理论也就失去了其意义。财产权人格理论还有两个缺陷之处,第一,它容易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过分降低,因为人们可以不断地主张因智慧创作物中包含有其人格而应给予保护;第二,它容易导致个人权力的膨胀,因为在智慧创作物中的人格是不可抹消的,则权利人就有可能依据人格理论来主张其对智慧创作物及其派生物的控制,而他人为实现其人格必须拥有的财产因此受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以致妨碍他人人格的发展。经济激励理论因其具有较强的实证主义倾向,而且又有现代经济学理论作支持,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较大的影响。[17](P10-18)但由于知识产权强势主义的抬头,经济激励理论也常常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智慧创作物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外部性,在智慧创作物的生产上存在着市场失灵,为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国家就在智慧创作物上创造出一定期限的私人财产权,以使市场发挥其在作为一种资源的智能创作物的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使智慧创作物的生产者和投资者能收回其投资,也激励更多的智慧创作物被生产出来与公众分享。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垄断性,以及智慧创作物的边界模糊性,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获得较为优势的竞争地位或者更多的竞争机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知识产权所有人会利用其禁止权来排挤他人,同时还可能利用智慧创作物边界的不确定性来扩张其控制领域,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或者直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智慧创作物具有无形性、可扩散性、易于复制性,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可能对智慧创作物实行占有和控制,所以,它又具有易受侵犯性。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一方面要求对智慧创作物给予高水平保护,另一方面也会采取有效措施以排挤其它竞争者。由此产生了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即为了生产更多的智慧创作物并用于传播而授予创作人以权利,但同时授予权利人以专有控制权往往又阻碍了智慧创作物的传播。[18](P122)经济激励理论还有一个常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它所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利益”常常无从界定,反而在强势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对知识产权给予了越来越强的保护,使经济激励理论渐渐迷失了自我。
  (三)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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