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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序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国际上推行行政改革,放松政府规制成为各国行政改革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对传统上实行政府规制的自然垄断产业,如电信、运输、金融、能源等产业,先后都实行了放松规制的改革。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上世纪九十年代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地,政府规制那时也才刚刚起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也要同西方国家一样放松政府规制呢?一些学者主张应该如此,认为政府规制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信用危机、商业道德堕落的罪魁祸首。对此,天本同志在他的这本专著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我国正建立的市场经济属政府推进型的市场经济,故对政府规制有更多的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应适当加强而不是取消或过分地放松规制。当然,政府规制的范围不宜太宽而要适度。但适度的“度”在哪里呢?在我国应建立一个怎样的政府规制制度才是科学的呢?对此,需要经济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共同研究和探求答案。经济学和行政学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政府规制的范围、方式、手段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问题;而行政法学的任务主要是解决政府规制的权限、程序、监控机制以及如何具体划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并保证政府不越出其界限、如越出其界限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即法律如何调控政府规制(亦即对规制的规制)的问题。
  金融业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命脉、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实行金融规制具有更特殊的意义。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无不对金融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规制,没有一个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完全的自由化经营。近二十多年来,一些国家尽管在采取一些措施推进放松金融规制,促其一定程度自由化的改革,但实质上只是对金融规制进行适度调整,而不是从根本上取消金融规制。就我国的情况而言,金融市场还远没有发育成熟,市场机制本身对金融业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作用还非常有限,从而政府在金融业中更应当有所作为。在我国现时的条件下,建立一套科学的行政法律制度对政府的金融规制活动进行规范,更有必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金融业自2005年对世界其他国家开放,现行金融规制法律制度尚有诸多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WTO规则要求之处,这些更迫切需要我们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以为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规制的法律机制提供理论指导。
  天本同志的这本专著,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对金融领域的政府规制及其行政法调控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和深入的探讨。其研究主要涉及行政法的三大知识板快:其一,行政主体知识,包括行政主体职权的产生、权限范围等;其二,行政行为知识,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的程序等;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律救济,包括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等。这一研究成果对于目前我国正进行的金融规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包括金融规制的立法、执法和法制监督等)无疑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或参考价值。
  在本书即将面世之际,我特写上以上文字向读者予以推荐,希望读者喜欢天本同志的这本著作,并在读过之后能对金融规制,及至其他政府规制,及至行政法对政府规制的调控诸问题感兴趣。倘若读者在感兴趣之余能进一步参与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推动这一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则更是笔者之所愿,我相信,这一定也是本书作者----天本同志之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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