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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序言

《行政法对金融规制的调控》序言


姜明安


【全文】
  政府规制与行政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政府规制是行政法产生、发展和演进的原因、理由和根据。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规制,没有政府规制,市场的秩序就无法保障,市场就可能“失灵”,甚至必然“失灵”。然而,政府规制需要行政法调控,没有行政法调控,政府调控的权力就会滥用,政府就可能“失灵”,甚至必然“失灵”。正是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和出现的种种问题、矛盾和冲突,每日每时地生长和形成着对行政法立法、执法、司法的源源不断的需求。其次,行政法是政府规制正常、良性和有序运作的依据和保障。政府规制,尤其是政府对金融、证券、投资、保险、通讯等行业的规制,其正常、良性和有序运作一方面有赖于行政法为之提供和确立科学、严密的规则与制度,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防止和消除各种可能的风险;另一方面有赖于行政法为之提供和确立一套严格、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保证规制者正当行使公权力,保证被规制者的合法权益不致被侵犯。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之一般市场经济,更强调政府规制,从而也更需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对政府规制的调控。这是两个轮子,必须同时推进。但是,我们过去对此缺乏深刻的认识,理论界对此的研究非常薄弱。几年前,天本同志选择这个课题作为他的博士论文选题,经过几年时间的潜心研究,在完成其博士论文答辩并对之进一步修改加工的基础上,推出了今天这个成果,应该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天本同志的这个成果都是相当有价值和意义的。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遵循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样不能避免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性、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性等根本缺陷。为克服上述市场经济的缺陷,我国同样也需要像西方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大量地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各种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府规制。
  政府规制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市场的缺陷,但是政府规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各种矛盾和问题。因为规制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与市场行为的参与者一样,同样是有理性,有自身利益追求的人。他们实施规制,不可避免地会从他们自身所处的地位和角度看待和处理问题,受相应政府、政府部门及规制者个人自身知识、经验和利益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市场经济及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制的运作经验,相应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从而较普遍地存在着规制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即应该规制的领域缺乏规制,不应该规制的领域政府却横加干预,应该放松规制的领域政府却在强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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