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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4) 形象维护权。形象维护权是形象权关于维护权利人的形象完整、维护形象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内容。这个权利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维护形象的完整、完善,任何人不得对民事主体的形象进行侵害;二是维护形象权中的形象精神利益不受侵害,亵渎性地使用他人形象,构成对形象权人精神利益的侵害。即便是褒奖性地使用他人形象,只要未经形象权人许可,同样构成对权利人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等精神利益的侵害。三是维护形象权中的物质利益,形象权中所包含的任何物质利益,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他人不得侵害,任何人未经许可,对权利人的形象进行商业性的开发、使用,都构成侵权行为。
  (三) 形象权的保护
  (1) 形象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所以形象权也适用人格权请求权的一般保护。形象权本身也具有形象权请求权,分为停止妨碍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对于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侵害,都可以行使停止妨害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较为简单,只要形象权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之虞的,权利人都可以基于自己形象权的请求权,提出停止妨害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得到救济。
  (2) 形象权侵权请求权的保护。形象权受到侵害,造成形象利益的损失,构成侵权责任,受害人取得侵权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形象权侵权请求权,提起形象权侵权之诉,寻求司法救济。构成形象权侵权请求权,法律的要求要比形象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严格。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既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推定过错原则。有观点认为,对此种侵权行为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他人形象的侵犯,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我们反对这种观点,侵害形象权的侵权行为并不是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调整范围,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
  正因为如此,侵害形象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第一,侵害形象权的违法行为,首先是使用,包括对他人形象的使用、复制、模仿等。例如,对他人除了面部肖像之外的其他部分形象的非法使用,为侵害形象权;模仿名人形象也为侵害形象权;目前娱乐界盛行的模仿秀,我们认为是典型的侵害形象权的行为,除了会引起表演著 作权的纠纷之外,还存在对受害人的形象权的侵害问题;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象的使用,也构成违法行为。其次,是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对他人形象进行使用,即构成侵权。在判断上,必须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形象特征与所使用的形象特征相一致。对于名人形象而言,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辨别出使用的是权利人形象,就构成侵权,而对于非名人而言,权利人必须能够证明所使用的形象要素在事实上就是指向自己。再次,侵害形象权的违法性表现在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对于形象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就构成违法性。
  第二,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权利的被侵害,即形象权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这表现在形象权所保护的形象利益受到损失,一方面是其精神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无论具备哪一种形象利益的损失,都构成侵害形象权的损害事实。其损失的后果,可以是精神痛苦,也可以是财产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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