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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

  四、形象权的基本内容及其保护
  (一) 作为形象权客体的形象
  我们认为,形象权中的形象,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外在表现的有关形状、外貌,并借以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的表象。它的特点是:第一,形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不仅仅是自然人。当然,形象权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但是,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形象,法律也予以保护。第二,形象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现的形状、外貌,它不是民事主体的内在的因素,也不是外界对民事主体的客观评价,而是它的外在的表现形态。第三,这种民事主体的外在表现形态,具有标表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的作用,通过其外在表现的形状、外貌,借以区别其他民事主体。第四,形象与肖像不同。肖像一定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再现在某种物质载体上,是再现的面部形象,而形象则是民事主体外貌、形状的本身,侵害肖像权一定是对肖像的非法使用,而侵害形象权既包括对形象的一般使用,也包括对形象的模仿、仿制等。
  形象在民法上反映为形象利益。形象权保护形象,保护的就是形象利益。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有两个部分,一是精神利益,二是物质利益。在这里所要明确的是,形象是形象权保护的对象,形象受到侵害,就是对形象的非法利用和破坏,受到损害的最终表现,就是形象利益,即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侵害形象必然造成形象人格利益的损害。法律对形象权损害的救济,就是要补偿权利人的人格利益的损失,使其恢复到完满程度。
  (二) 形象权的内容
  (1) 形象保有权。形象是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征,是固有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不具有客观的色彩。形象保有权是民事主体保持、维护其形象人格特征,并借以区别该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形象保有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这个利益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精神利益,是占有、保持、维护形象不受侵害,保持自己的人格的利益;另一部分则是财产利益,即通过对形象利益的开发利用,借以产生物质利益,因此,权利人可以不断增进其对公众的吸引力和信赖感,使其形象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并由此获得更大的物质利益。对于自然人是如 此,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形象利益也同样具有两个方面的利益内容,即同样享有形象保有的权利。
  (2) 形象专用权。形象权是固有权、绝对权,因此,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具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未经权利人的准许,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使用他人的形象。形象专用权,就是指形象权人对于自己的形象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的专有使用权的含义是:第一,形象权人对自己的形象有权以任何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利用,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第二,形象权人有权禁止非权利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形象,任何未经形象权人授权而使用权利人的形象,都是对形象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3) 形象支配权。形象权是绝对权,其性质是支配权,因此,形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形象利益的支配。由于形象对公众可能产生的吸引力、信赖感及其商业化条件下可产生物质利益的属性,使得形象不仅对于形象权人,而且对于他人乃至社会,都具有利用价值。形象支配权就是权利人对这种形象利益具有的管领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用合法方式,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其形象,并获取应得的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形象权的性质为人格权,因而表现为处分自己的形象为他人使用的支配权,并不是绝对的支配和处分,而是有限的支配和处分,并非是对形象权的权利的处分,而仅仅为处分形象权的部分使用权,不具有处分全部权利的效力。民事主体不得将自己的形象权全部转让而自己不再享有形象权,主体许可他人合法使用自己的形象权,本人并不因此丧失形象权。在这一点上,形象权与肖像权相同,与名称权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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