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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定价与听证会的作用

  从其本意来说,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使利益相对立的各方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审慎考虑。就公共服务价格的确定看,听证的目的就在于使公共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其它各方都有机会表达各自的意见,政府在充分考虑和尊重他们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定价,使公共服务价格尽可能地为各方所接受。从这一目的出发,公共服务定价听证至少涉及到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有没有对立的利益存在。只有存在明确的对立利益时,才有召开听证会的必要。以这次地铁票制票价听证会为例,主要的对立双方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消费者而言,当然票价降低是最好的选择;对于经营方而言,适当提高价格更符合他们的利益。但这次听证有其特殊之处,即政府显然倾向于降低票价,并且已经明确将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因此对于经营者而言,票价降低对其利益已无大的损害,甚至可能是有利的。在上述情况下,各方的意见实际上已经趋于一致,明确对立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召开听证会已经没有必要。
  其次,听证组织者是否公正与中立。听证实施过程中,组织者具有重要影响力,包括选定的听证代表是否有代表性、所提供的备选方案是否有偏向性、听证意见的收集与保存是否存在偏差等等,都受到组织者的影响。在组织者就是决策者情况下(实践中大部分听证都属此种情况),甚至还影响到听证意见是否真正得到慎重考虑。可见,确保听证组织者的公正与中立、与听证内容及特定听证参与方不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对于保证听证会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再次,听证代表如何确定。听证会的目的既然是为了听取不同的意见,听证代表的确定就大有讲究:若大部分代表来自消费者方,则在可自由选择方案的前提下,多数意见通常会支持降价方案;相反,若大部分代表来自经营方,则支持涨价的可能性大增。因此,听证代表的确定,应尽可能地来自不同的利益方,代表所涉及的多种不同利益。
  与听证代表的确定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既定的听证代表应表达怎样的意见?他们可否发表与其所代表的利益方意见相左的独立意见?就此而言,听证代表既然“代表”了某一方的利益,则其只能表达其所代表的利益方的多数意见,否则就背离了“代表”的意义,甚至发生如2006年北京出租车价格听证会上,在绝大部分司机反对涨价的情况下,两位司机代表却支持涨价的荒谬现象。
  第四,听证会上供选择的听证方案由谁提供。公共服务定价听证会以确定服务价格为主要目标,这就存在由谁提供定价方案问题。实践中往往是由听证组织方提供数种方案,听证代表在这些方案中进行选择。但问题在于,备选的方案往往是有倾向性的,代表一般公众的代表们通常只能在涨价方案中选择涨得较少的,而没有机会选择完全相反的方案。当然这次地铁票价听证会是个特例,消费者代表可在两个同样是降价的方案中选择降得更多的,但这一选择就方案的倾向性而言并无实质不同。因此,恰当的做法应该是代表着不同利益的代表们都有提供方案的权利,而不能仅仅有选择具有倾向性的方案之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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