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以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要件。对于何为“相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所谓“相同”的商标,只能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否则,认定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合理界定“相同”的含义需要从注册商标的功用以及刑法设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作解释。实行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让其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购买商品的抉择,另一方面在于维护商品生产、销售者的产品声誉;刑法设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目的,在于惩治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这里的“相同”应作广义的理解:两个商标,在读音、外形、意义方面完全相同的固然属于“相同”,但在读音、外形、意义方面不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也应认定为“相同”。因为“完全相同”在现实中很少,作这种理解不符合刑法设立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可能携带真正的注册商标去进行比较,他只能凭记忆或印象选购商品。何况从哲学上讲,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会完全相同(就是两个真的注册商标标识也未必完全相同)。从实际情况看,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相同的商标较难区分,往往只有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仔细比较才能区分,有的甚至只有内行人才能区分。所以要求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讲的“相同”是完全相同,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2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指出:“刑法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一规定肯定了对“相同”应作广义理解即“基本相同”也属于“相同”。尽管这一解释没有提出判断“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标准,但是其精神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基本相同”如何认定?抽象地讲,不论是商标的读音、外形或意义,都应以消费者的通常识别能力为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容易发生混淆、会误认其为注册商标的,就可以认定为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数做成13根或11根,其余在图案构造和颜色特征上与注册商标非常接近,这种差别就不可能使消费者分清真伪,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使用了“相同”商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