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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时,要注意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同一个用语,含义未必相同。如果不分场合对同一用语进行完全相同的解释,不是体系解释的要求,恰恰违背体系解释所要达到的协调要求。例如对于刑法中的“暴力”一词,应当区分场合,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如果不顾上下文的联系进行形式上所谓的“体系解释”必然得出不合理的结论。
  四、经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后仍有疑义的,运用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所要保护法益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或者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目的解释是最高标准(当然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因而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究竟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解释法律,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日本刑法学者在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后指出:“与上述所有的法解释一样,在进行刑法解释时,结局是必须考虑刑法是为了实现何种目的,必须进行适合其目的的合理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或者主观的解释,不能给与一致的解释时,必须由上述‘目的论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解释方法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解释刑法规范所依据的目的分为两个层面: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时,每一个刑法规范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法益保护目的。刑法目的解释就是以这两个层面的立法目的为依据,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
  例一、如何理解刑法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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