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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文理解释的限度。按照文理解释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字面的可能含义。否则,就是超越法律解释的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的造法活动。所谓字面的可能含义,就是字面含义最大限度能够涵盖的范围。“可能”的极限受文义或立法宗旨的“预测可能性”限制。对于可能文义的确定,可以借鉴英国学者哈特将语言含义区分为“核心意思”和“边缘含义”的学说。哈特认为,所有的词语的含义都包括“核心意思”和“边缘含义”两个部分,前者是明确的,而后者则属于模糊的“灰色地带”。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持相似观点,他认为,“一个概念的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该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了。”例如,刑法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卖”,是指出卖,是以获取金钱或者其他报酬为目的。“卖淫”,是出卖肉体获取金钱“性行为”。按我国的传统,卖淫的典型形式是组织女性向男性卖淫,这是常见的、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组织男性向女性卖淫是比较少见的情形;而组织男性向男性和组织女性向女性卖淫则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情形。这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由于这种行为的不典型性,故而存在争议。但是,组织男性向男性和组织女性向女性卖淫,应该说,还是属于以金钱或其他报酬为目的的性行为,并没有超出“卖淫”的含义,法条的含义并没有限制在异性之间,只是人们常见的是异性之间经常出现这种犯罪行为。因此,组织男性向男性和组织女性向女性卖淫应该也构成组织卖淫罪。
   三、文理解释出现复数结果时采用体系解释
  遇到典型刑事案件时,选用文理解释方法即可解决问题。但在遇到非典型刑事案件时,文理解释往往不能得出唯一正确的解释理论,刑法规范的意义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可能。这就需要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按照解释规则,文理解释出现复数结果时采用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着眼于法律条文在整个刑法规范以致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避免割裂该条文与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得出更符合立法意旨的解释,这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从形式上讲是文本逻辑的要求,从实质上讲是刑法公平的要求。我们举例说明在文理解释出现复数结果时如何采用体系解释来得出合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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