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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刑法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和类推解释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解释不再使用,其他方法都可以用于解释刑法规范。但在刑法适用中常用的解释方法只有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文法解释)、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三种,本文对这三种解释方法的使用做以探讨和例示。
  二、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方法是指从词义或者语法结构上对刑法规范的含义予以阐明的方法。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属于文理解释方法。字面解释主要是对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词汇予以注释;语法解释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词组联系、句子结构、文字结构、文字排列及标点符号等进行语法结构的分析,从而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均以成文法为法源,刑法规范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所构成,要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语句,确定其词句的意义。因此,刑法解释要首选文理解释。一般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处理的大多数是常规的典型的刑事案件,只要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可接受的,那么这个解释结论就是正确的,就没有必要采取其他解释方法再进行解释。所以文理解释方法是最主要的解释方法,也是首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刑法中所用的普通语词,不管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使用,其意义都没有差别,按照词句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即可。如人、动物、胎儿、公路、铁路、飞机、船舶等等。二是刑法中也有一些常用的但在刑法上有其专门涵义的术语。如,我国刑法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以上”的常用意思是表示位置、次序或数目在某一点之上;“以下”的常用意思是表示位置、次序或数目在某一点之下;“以内”的常用含义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处所、数量、范围的界限之内。可见,作为常用术语,“以上”、“以下”和“以内”在表示数量时,均不包括本数在内,但是,《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在刑法中也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三是刑法规定所用的专门术语,如,刑事责任、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等等,应该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进行解释。四是刑法中的技术性术语。如精神病、残疾、麻醉药品、污染、噪音、放射性物品等等。这些技术术语,其含义一般也被它所属的学科所确定,在解释这些术语时,当然只能依据各门学科已经界定的含义和标准进行,而不能由解释者另定含义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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