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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治理模式探析

  (二)道德治理的必要性
  经济犯罪,从利益角度而言,实质上是市场主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利益争夺现象。但是,如果消极被动地等待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整,或单一依靠法律特别是刑法的作用,都不利于根本抗制经济犯罪。依靠国家强制力当然可以处罚经济犯罪,但由于缺乏人们发自内心的伦理观的支持,因而只能治标,威慑一时,而且法律的维持和保护成本将大大增加。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也曾断言,“有效的基于个体自由竟争基础上的市场机制,必须有一定的道德予以支持。”没有公正、公平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需要高度完善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相辅佐。道德与法律尽管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又息息相关。任何法律不仅仅因其强制力,更因其为民众所信仰和认同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因此,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及司法需要以道德为基础,从而获得一种伦理上的支持。在一个道德规范为公众所支持并内化为人们正常行为准则的社会,以此为基础的刑事法治往往能发挥较好的打击犯罪的效益。相反,刑法一旦丧失道德基础,社会公众对刑法的内在认同感会降低,对犯罪的舆论约束弱化,违法犯罪行为就会上升。比如,当社会缺乏共同的道德观时,如果某个体的经济犯罪,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首先是作为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市场秩序,同时还可能为其他个体带来某种暂时的个人利益(比如走私、盗版),那么针对该种刑事法律规范在市场主体内心中的认同感也不断降低。正如贝卡利亚在论述走私犯罪时所指出的“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危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计划经济体制下,共同的道德观的基础是单一的国家与社会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共同的道德观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经过长期博弈而形成的信用观念。遗憾的是,随市场经济而来的是利益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随之而来原有共同道德观的崩溃。而新的信用道德观远未建立,在商品市场、证券市场欺诈活动层出不穷,日益成为一种社会风气。道德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市场文化的过程中,理应把经济道德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实践中,我们对此却重视不够,导致有些人道德缺失而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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