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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治理模式探析

  (二)司法控制。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只有这样,司法的权威才能确立,也只有司法具有了权威,它才能成为遏制经济犯罪的一种基本力量。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猖撅,部分原因在于司法的“闸门”未能真正建立起来。由于司法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对逃避法律追究,心存侥幸。因此,我们首先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严密法网,及时惩处经济犯罪分子,尽量挽回损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使社会上的一般人得到警戒,不去实施经济犯罪。其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统一国家法制,通力协作,顾全大局,重视整体利益,也是有效控制经济犯罪的途径之一。
  (三)执法控制。可以说,如今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尤其是经济领域。在此情况下,经济犯罪仍然呈增长势头,究其原因,除立法本身有不完善之处外,还有发生在执法领域的一些原因。主要表现就是对经济主体是否守法监督不力,使国家对经济行为的动态控制形同虚设。要想对经济领域进行有效规范,必须是执法与立法并重,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为此,我们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控制力。完善与健全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执法控制的生命线,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定的行政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海关等等部门,作为国家专门设置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除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依法对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外,还要大量使用行政手段,如运用各种必要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来解决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关系等。经济监督要具有经常性,只有经常性地进行审计、统计等监督,才能及时预防和减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
  三、经济犯罪的道德控制模式
  (一)法律治理的局限性。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面对经济犯罪采取的刑事政策属于从重从快的重典思想和重刑刑罚结构,罪名的增多与刑罚量的增加都是此刑事政策的突出表现。但是,时至今日,我国经济犯罪持续上升的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相反,犯罪数量与危害程度却呈上升的趋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在前五年的时间里,共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71213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了68%,判处犯罪分子89896人,比上一个五年增长了1.3倍。2003年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4775件,2004年共审理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3955件。2005年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5082件,2006年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16679件,总体来说,经济犯罪是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因此,从刑事司法现状来看,罪名的增加与重刑结构并未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预期目的,相反,不断上升的犯罪数量给刑法造成更大压力的同时,现有的重刑结构却使刑法在控制犯罪方面面临更小的回旋余地。这使我们不得不去反思我们对经济犯罪的现实控制政策。正因为当前刑事政策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才使得经济犯罪没有得到更好的控制。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虽然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有限、情无穷”等等,决定了法律不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在经济犯罪问题上,我们同样应该坚持刑法谦抑原则。惟有不断反思经济犯罪的原因及特征,采取德法兼治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膨胀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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