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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治理模式探析

  (二)法制建设和管理水平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经济管理机制不完善,为经济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新旧两种体制转换时,制度和管理上势必出现这样那样的真空和工作上的失误。由于缺乏经验,致使在行政管理、经济措施、执行法律、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这也在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某些管理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插手经济事务,以个人好恶决定决策的制定;某些公职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各种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政府管理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某些地方政府搞地方保护等等,更是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展。
  (三)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人思想上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些消极因素也突显出来。在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配套改革的相对滞后,导致实际上与分配制度改革配套的调节分配制度缺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各种原因带来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加大,导致人们心理失衡,急功近利的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并引发各种经济犯罪;物质和金钱的巨大诱惑,使有些人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有些人缺乏真正的竞争能力,为在市场经济中站住脚跟,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预设,客观上引导了有些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巨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盛行。犯罪是文化的产物。特定的犯罪类型必然与特定的文化形态密切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犯罪乃是市场文化的产物。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市场文化与传统道德间的脱节,市场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也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而且,市场文化的很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转型期的市场文化如利益观念、自主观念、竞争观念、开放观念等除了其正效应外,负效应也比较强,如不正当竞争、欺诈、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等,这些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丰厚的土壤。或者说,市场文化观念的负效应是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
  二、经济犯罪的法律控制模式
  (一)立法控制。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经济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是经济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事实表明,大多数的经济犯罪都是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法律缝隙和漏洞来作案。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经济立法,通过严密细致的法律体系来防止经济犯罪。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将经济活动完全纳入法治轨道,以预防和惩治经济领域的犯罪,而且要立足实际,使立法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制定一套内容正确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经济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法律监督的前提,也是国家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控制的基础。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将使市场主体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也使经济犯罪的空间得到有效压缩,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也将以此法规体系为依据,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的监察和督导,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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