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左氏评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十五、问题:政府组建的非常设机构?
  这样的机构可谓“遍地开花”。政府组建这样的机构可谓“家常便饭”。政府如此的行为及其“产品”公然违背行政主体法定原则和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早几年,臭名远扬的郑州市“馒头办”就是典型一例。这样的主体本身就不合法,其职权也就更不合法,但是在现实中却是名正言顺、趾高气扬、畅行无阻、所向披靡。全社会都以之为常态,殊不知这却是国家肌体中的“毒瘤”。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已经成为政府的“随意”产物,只要“高兴”,信手拈来、天经地义。政府俨然就是一台高效的“自动取货机”,只要输入指令(而不需金钱),就可以得到想要的任何东西。行政主体假如可以自我授权——国将不国。
  在本案中,海龙王公司就对政府组建的非常设机构的行为应该且能够产生法律效果——深信不疑。不是相对人的想象力太过丰富,实在是政府的行为一次又一次的“教育”了群众,使人们不得不得出这一“合乎逻辑”的结论。
  十六、问题:注销侨都公司的后果?
  海龙王公司称:“依法注销了侨都公司,使我公司获得了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与珠江公司在各拥有50%投资权的前提下进行合作谈判的权利。”果真如此吗?注销侨都公司与拥有投资权是因果关系吗?恐怕这只是海龙王公司的一厢情愿吧。侨都公司的存在与否与海龙王公司是否可以拥有侨都项目的投资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不是排斥关系。侨都公司存在,海龙王公司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拥有侨都项目的投资权。在现实中,海龙王公司也是在承认这一前提下实际运作的。否则,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的密谋就是多余的,筹委会精心炮制《会议纪要》也是没有必要的。唯一的可能:上述努力——归于失败。只好另起炉灶,必致侨都公司于死地而后快。只有“枪毙”了现有的侨都公司,海龙王公司才能扫清投资侨都项目的障碍,使侨都公司现有的其他股东(即珠江公司、广大公司)的否决海龙王加入侨都项目的意见归于无效。其用心——何其险恶。
  但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没有谁在剥夺海龙王的参与竞争的权利,更不是外经委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了其平等竞争权,问题的根本在于:侨都公司的现有股东不愿意“带你(海龙王公司)玩儿”。恰如:一个姑娘拒绝了一个小伙子的爱意,小伙子是不能主张自己的自由恋爱权受到了侵犯的。
  十七、疏漏:张冠李戴。
  案例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事实是:一审并未判决,而是裁定。但愿是最高法院的——笔误。
  行政机关经常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中扮演“不恰当”的角色:一方贿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继而运用行政权去“打击”另一方,从而达到“借刀杀人”、“公权私用”的目的。行政,要尽量避免成为“打狗棍”,特别是成为具体、个别相对人的“家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