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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八、隐藏的纰漏:前后矛盾。
  143号通知表述:“望三联公司能按市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各方面工作,保证工程能依法顺利推进。”笑话出现了:假如真的按照143号通知的要求去做,“缴回珠江侨都公司的批准证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的话,侨都公司将不复存在,谁来“保证工程依法顺利推进”?是三联公司自己吗?它有合法的资格和足够的能力担此重任吗?总不会是那个其中一个股东已经在两年前就被清盘,而且股权转让受阻,后来又提前解散不能的——“阴魂不散”的侨丰公司吧?
  九、疑点:143号通知实际生效过吗?
  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其从未外化为外部行政行为,也从未对外部相对人发生过任何实际效力。否则,在本案中,就不会有已经被143号通知“企图”注销的侨都公司能够作为第三人而出现。
  十、问题:行政许可与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平等主体之间行为处事的基本原则。平等主体之间的某些行为除了自愿协商之外,还要受到国家干预。但国家干预并不是对意思自治的否定,而恰恰是国家经审查后认可的意思自治。经行政许可设立的企业,依然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在股东之间依然是平等协商关系,行政许可只是使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十一、问题:“秘密协议”的由来。
  费解:在诉讼中,三联公司作为第三人矢口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声明其与原告之间仅仅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侨都项目无关。这无疑是在法庭之上给了原告一记响亮的耳光。难道曾经的合伙密谋人反目了吗?背叛了吗?
  “按广州市珠江侨都筹建委(可能是筹委会之笔误)领导的指示意见”一语道破天机。原来,海龙王公司大有来头——后台很硬。
  在三联公司与海龙王公司之间签订的“秘密协议”,恐怕不一定体现了签约人的真实意愿。两种可能:1、扭曲意愿。三联公司慑于筹委会的压力,不得不按筹委会的意愿行事,做出了违心的承诺。所以在诉讼中又反唇相讥,合情合理。2、恶意欺骗。三联公司逗海龙王公司玩儿,拿海龙王公司开涮。不合情理,因为三联公司在欺骗过程中无利可图。
  为什么在“秘密协议”中会有两手准备呢?为什么会预先设想了失败的可能呢?看来筹委会并非可以一手遮天,虽然可以做三联公司的主,但却不一定可以左右侨都公司其他两家股东(即本案第三人:珠江公司和广大公司)的意志。在筹委会掌控的天平之上,三联公司与海龙王公司相比,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三联公司才会签下“以土地换金钱”的屈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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