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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左氏评析《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6期
  一、问题:律师的利益冲突。
  可喜的是,作为本案被告的外经委和第三人之一的侨办两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都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不再是像以往众多案例中的行政机关一样——踢开律师打官司了。
  疑点在于:两机关和另一第三人(三联公司)各有一位律师是来自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现有的规则可能并未禁止这一现象(明令禁止的是:来自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不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的委托的),毕竟被告与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第三人之间不能被简单界定为对立的双方,但多少有“疑似”之嫌,还是“回避”为好。
  二、问题:身份竞合?
  本案中两次出现了“梁锦豪”这一名字,第一次:第三人之一的三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身份是该公司的职员。第二次:第三人之一的侨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身份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不知:此梁锦豪是否为彼梁锦豪?如果是重名重姓,在所不问。假如是同一人,试问:在同一诉讼中一个第三人是否可以同时成为另一个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像本案一样:在同一诉讼中一个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成为另一个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恐怕有“虚化主体”之嫌吧?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好不热闹。
  三、问题:级别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而事实却是由省高院来初审。除非本案属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是不知:什么重大、因何复杂?
  庄严的《行政诉讼法》充其量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有人会说:法律规定得不好,所以我们不用它。法律是可以因其好坏而做出取舍的东西吗?中国的成文法,也就是个“参考指南”。真是:父不父(法律不像法律),子不子(国民不像国民)。
  有道是:真法——隐于心而显于行。
  四、尴尬:幽默的措辞。
  本案共有五个第三人,法官在他们的意见表达之前统一冠以“辩称”,不知:辩从何来?与谁争辩——是原告,还是被告,还是他们相互之间?
  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一种畸形现象。是法院为了“偷懒”、“省事”而设置的合并审理。将稳固的三角形(法院、原告、被告)诉讼结构异化为摇移不定的四边形(或多边形)结构。应该废弃:其中部分可以转化为证人,部分可以另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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