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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之劳动者地位

  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主要考察其体力和智力水平,公民到机关就业,实质上也是一种让渡劳动力的行为,公务员与国家间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因此,单纯从上述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公务员关系应属劳动关系的一种。但劳动关系毕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不同学科、不同学者认识不同。从范畴上来讲,如认为公务员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则也只能将其归为“劳动关系包含说”。这里边其实又进一步涉及到此类劳动关系是否单纯指产业关系的问题,因此详细探讨有必要对劳动关系与和其类似的称谓——“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雇佣关系”、“员工关系”、“产业关系”等的概念、范畴等进行一一厘清。鉴于文章篇幅,笔者在此暂不作进一步探讨。
  (七)劳动关系与公务员关系之历史演进比较
  1、劳动关系之历史演进33
  黄越钦认为,劳动关系依时代不同而存在六次变迁,即不自由劳动时代、租赁劳动时代(罗马法时代)、团体主义时代(日尔曼法时代)、雇佣契约时代、劳动契约时代和资讯社会时代。
  在不自由劳动时代,奴隶提供劳动力在法律上的形式为:奴隶为其主人提供劳动时,其间之关系为基于公法之支配关系,并无私法意义,而奴隶为其主人以外之自由人提供劳动时,奴隶之地位等于法律上的物;亦即奴隶之主人将其物借贷于他人使用,奴隶无选择之余地。
  在租赁劳动时代,奴隶劳动关系与不自由劳动时代相同,但自由人劳动关系脱离了不自由的时代,而进入自由契约时代。自由人为他自由人所使用时,已不再以债奴或自己出借之方式出之,而是将自己的劳动出租给对方,成立劳动租赁契约法律关系。
  在团体主义时代,日尔曼法以身份法规范自由人间的劳动关系,其以人格相互间“人的连锁关系”为基础,认为劳动关系是主从间的忠勤关系,以及上下身份的结合关系。
  在雇佣契约时代,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自然法思想认为对人全面之支配关系乃是一种反人伦的关系,要求将一切对人羁束、压迫的法律制度予以撤废,努力于将个人从所有桎梏之中解放出来,恢复人类人格之绝对,于是在法律上产生“全然自由地对等的人格者间之契约关系”思想。劳动关系受上述因素影响,逐渐丧失其身份要素,慢慢地渗入债权的要素,成为两个人格间劳务与报酬之交换关系,劳动成为买卖关系中之商品,劳动关系成为纯债权关系。
  在劳动契约时代,劳动关系不再是对等人格间的纯债权关系,其间含有一般债的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身份因素在内,同时除个人要素外,还含有高度的社会因素。受雇人对雇主是从属关系,其劳动力之提供,导致了在债权要素外,还包括不对等的人格间之“人的关系”,这就是劳动关系,与一般的雇佣契约关系不同。
  在资讯社会时代,劳动关系开始扬弃意识形态的枷锁,劳资政合作提升工作环境,落实工作环境权,建立社会安全体系。此时,大多数人不必再以自由换取生存,强有力的社会安全体系使得公民的生存权得以有效实现,松散的劳雇关系将使得人性尊严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
  2、公务员关系之历史演进34
  公务员关系在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当代社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在古代社会,公务员与国家间没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对上级不但要绝对服从,而且“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古代文官既没有身分保障,也不给予人性尊严。皇帝对所有官吏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几句谏言或一份奏折,一旦不合皇上的意思,轻则一贬再贬,重则可能引来杀身之祸。明代的朝杖制度中,君主可以当众辱打朝廷大臣,这实际上是对官员人性尊严的极大损害。
  在近代社会,公务员关系具有了法律意味,产生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公法上职务关系理论等对公务员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解。近代公务员关系的特征包括:(1)建立常业文官体制:公务员是以终身服务国家为职业的文官,而不是诸侯、领主的家臣或扈从。(2)担任公务员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公务员享有俸给年金等权利,其身份地位受法律保障。(3)公务员依其从事工作性质差别,分为不同种类:文官、不具文官资格的职员、差役及公营事业服务人员。(4)公务员对国家或服务主体负有效忠及服定勤务的义务,并应高度服从,与私法上的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完全不同。(5)对公务员有特别的惩戒措施,受惩戒的公务员只能寻求行政体系内部申诉。(6)公务员对于服务主体或长官不得提起诉讼,但有关俸给、退休金等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在当代社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民主化和人权观念的影响,公务员关系呈现出新的特征:(1)公务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对国家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其范围不能漫无限制,尤其是涉及到公务员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时,应当给予保障。(2)公务员与国家或服务主体间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而不再是一方以权力支配,他方服从的关系。(3)公务员因职务有关的争执,原则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公务员遵守文官中立,执行职务不得偏袒任何党派、特殊团体或个人。(5)公务员的权益扩大。例如增加休假、支领特别津贴和对上班时间作出弹性安排等。另外,公务员为实现自身利益,可以组织类似工会的团体。(6)公务员受到惩戒时,可以适用正当法律程序,提起司法诉讼。(7)公务员有接受各种考核的义务和权利,有些国家允许公务员对其自认的优良表现,主动请求评鉴。(8)公务员公法上的职务关系与私法上的雇佣关系差别越来越小,两者相互接近,公务员方面的权力色彩逐渐淡化。
  从劳动关系和公务员关系的发展历程来看,普通劳动者和公务员均经历了人格剥夺——权利赋予——人性尊重的过程。随着劳动关系和公务员关系的逐渐趋同,可以想见,法治型、服务型政府中的公务员劳动权将会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一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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