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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之劳动者地位

论公务员之劳动者地位


程武龙


【摘要】关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问题,首先是在德国法学界被提出来的,继而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日本和台湾法学界一般认为公务员是劳动者,而我国法学界则普遍持反对意见。本文中,笔者从研究对象澄清、劳动者判定标准、公务员法律关系性质、公务员权利与人权劳动权的关系、公务员劳动权的法源探寻、劳动关系范畴、劳动关系与公务员关系之演进等方面进行了初步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公务员具有劳动者的地位,但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应当受到特殊义务的约束。
【关键词】公务员;劳动者;劳动权
【全文】
  公务员是劳动者吗?这能否称其为一个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公务员属于统治阶级,劳动者属于被统治阶级,公务员都是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当然不能具有劳动者的属性。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先进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正在逐步给予法律上的认可,理论上的研究也已经随之展开。实际上,我们国家的一些行政法律研究者也正在探讨支持公务员非劳动者的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瓦解问题。关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问题,实际上属于行政法和劳动法的交叉领域,其同时又处于各自的边缘地带。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相比,公务员相对处于优越地位,因此我国的法学研究者关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问题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笔者认为,此问题是一个既重大而又前沿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厘清劳动法和行政法的界限,以及公务员法与行政法和劳动法的关系。本文中,笔者不揣浅陋,对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问题进行了一下尝试性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并对公务员的权利保护有所裨益。
  一、学者间的争鸣
  公务员是否具有劳动者地位?换句话说,公务员是否是劳动者?此问题最初是在德国劳动法学界被提出来的,W.Kaskel和H.Sinzheimer两个学者间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W.Kaskel的观点是,“‘官公吏’1关系是必不可缺的、也是同官公吏相匹配的、是同基本的一般形态相结合、个别的权利和义务的无限结合体。特定的薪资这种形式方面是个别的,要求具体的法律要件的履行,不履行并不是同义务相违背,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期、一定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完全的人格,这样的不履行是同义务相违背的。” 2总之,W.Kaskel认为,官公吏对于作为其使用者的国家来说,并没有确立什么样的劳动关系,而是变成类似国家机关这样的情况,把自已所服务国家的一部分表现为自己的人格,就好比国家以外的法人之董事一样,构成国家和抽象法人的具体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使用者的国家在使用官公吏时应当对其负担的劳动保护义务,不能认为是国家自身在使用官吏,就是这样的观点。对此,H.Sinzheimer做出了如下的驳斥,关于官公吏的任用,“‘契约说和高权说’3之间虽然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点,但并不能在官公吏与一般被雇用者之间划分出比较明显的界限。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但并不是同劳动契约相结合,劳动契约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据之一,但并不是全部。因此,即使官公吏在任用时是基于一方的高权行为,不能将因任用产生的关系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劳动关系,这是没有根据的。” 而且,“劳动者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在官公吏的劳动关系中也存在的话,立法机关所采用的概念4不可能成为任何事情的妨碍。这个时候每个人都是正当的,概念应该服从生活,而生活却不应该服从概念。” 5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问题,在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6
  (一)肯定说
  认为公务员是劳动者的,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劳动法学者居多,且现已成为通说,其基本观点是:
  1、公务员之任用行为,性质上并非单方行为,而是属于契约性质。公法学者及政府方面强调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基于任用行为,而不是契约行为,这种观点已经过时,是前代的想法。
  2、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务员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其雇主较为特殊,即为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公营事业单位,但除此之外,两者提供劳动力的目的都是换取薪俸以维持生计。
  3、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于公民的劳动基本权都进行了宣言,且没有区分身份,公务员作为公民中的一份子,应当享有劳动权。行政法学者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论当中之身份法的公务员观,而否认公务员和国家之间对立劳资关系的存在,在宪法强调人民主权的民主主义及基本人权的尊重下,实际剥夺了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
  4、作为公务员与国家关系的传统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普遍重视人权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备受批判,并且有被劳动契约理论取代的趋势。
  5、就公务员之“公共性格”而言,并非公务员所特有,一般劳动者,如私人经营的客运公司司机,瓦斯公司的从业人员等,从事的都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劳务,与一般民生有重大关联,其“公共性格”丝毫不亚于公务员。
  (二)否定说
  认为公务员不是劳动者的,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行政法学者居多,其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全盘否认公务员的劳动者地位,公务员不应享有劳动基本权,基本理由是:
  1、公务员之任用属于公法性质,与一般劳动关系之私法契约,存在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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