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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左氏评析《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一、问题:原告经营工业盐的主体资格。
  被告主张原告无经营工业盐的主体资格,但遗憾的是——未出示任何证据,实属无稽之谈。原告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则可以清晰、明确的证实原告具有经营工业盐的主体资格。
  二、问题:扣押而不处理?
  行政法学业界有云:复议不停止执行、诉讼不停止执行。
  纵观本案:扣押的时间为2001年5月21日,复议决定的时间为2001年8月21日,一审的判决时间为2001年12月29日,终审的判决时间为2002年5月24日。从扣押开始至终审判决,在长达一年有余的时间里,盐务局始终“心慈手软”,未能“痛下杀手”——将其认定的违法经营者(本案原告)——绳之以法。请问:行政效率何在?是否已经构成程序(时限)——违法?遗憾的是,这些对相对人不利而在理论上对国家有利(假如是依法行政的话)的问题都是——无人过问的。在行政主体无需因自身过错对“马拉松”式的执法过程、诉讼过程而付出相应代价的情况下,何乐而不为呢?国家就仿佛是一个——“傻子”,它的代理人(公务员)不论怎样“欺负”它,它都——不言不语。
  在理论上,盐务局对丰祥公司的所谓的违法行为进行最终处理是没有障碍的。为何按兵不动?难道盐务局——自觉理亏?没有勇气将执法进行到底?那为什么还会将诉讼进行到底呢?显然这一假设不合逻辑,但又在情理之中。
  盐务局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应该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显然,已经势成骑虎,左右为难。在主动认错与被动道歉之间选择了后者。这是人的一种普遍心态。出于狭隘的“面子”和“自尊”,法院判我输——可以,但要我主动认输——不可以。
  另一个现实的考虑是诉讼成本。诉讼成本,理应由诉讼主体承担,特别应由败诉者终极承担。但胜诉者的时间、精力等等“看不见、难测量”的成本终究还要自己承担。这是诉讼机制的问题,诉讼中的“隐性成本”必须通过规则尽可能显露,尽可能量化,必须加之于败诉者(混合过错,则按比例分担)。毕竟: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
  行政主体一方败诉,成本的承担者显然是国家。国家——招谁、惹谁了?“傻子”国家是不会——干坏事的。干坏事的一定是——“聪明的”公务员。而公务员却可以——溜之大吉,由国家去做——替罪羔羊。这又是诉讼机制之过。必须“揭开国家的面纱”,将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到底:在每一起行政主体败诉的案件中,都要追究具体公务员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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