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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


张万保


【全文】
  一、案情
  2005年6月1日,南昌某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与九江某大药房(以下简称大药房)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制药厂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确保每月15日前供给大药房5万元药品,药品品种及数量由大药房根据销量而定。大药房必须在货到验收合格当天将款如数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6年10月15日,制药厂派员又将当月价值5万元的药品送至大药房。大药房验货员刘晓晓验完药品后告知制药厂送货员,“我们经理和财会人员出国考察,尚未归来,此次货款要待他们回来后才能给付。”制药厂送货员将此情用电话向厂长汇报。厂长指示送货员,要大药房验收员写张欠5万元货款的欠条。大药房验收员刘晓晓便按送货员要求出具欠制药厂药品款5万元的欠条,欠条落尾处写有刘晓晓。嗣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于2007年4月23日凭借刘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开庭时传证人即大药房经理出庭作证,该经理证实并承认此款不是刘晓晓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在讨论此案时意见发生分歧。
  二、分歧
  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给付欠款5万元。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基本是一致的。然而有的案件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则完全相反。在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法律事实来处理案件。如某甲向某乙借款一万元,当时某甲出具借条一张给某乙,同时约定半年内归还。借款5个月后的某一天,某乙及乙的一个朋友某丙到某甲家吃饭。吃饭时仅甲、乙、丙三人在场。席间,某甲离席到房间拿来一万元现金归还给某乙。某乙说:“借条我没带来”。某甲说:“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了”。某丙说:“还钱我可作证”。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某丙被撞身亡。在某甲还款一年后,某乙持某甲所写的一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归还一万元借款。某甲觉得十分冤枉,因为借钱已还。当时说好叫某乙回去将借条撕掉,然而时至今日,自己却成了被告。开庭时原告某乙始终坚持说被告借钱未还,证据有借条一张。被告某甲说,借钱是事实,但在一年前就已还清,当时在场还有某丙,现只是某丙死亡,不能出庭作证。庭审调查时被告某甲未能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已还。对于此案,借钱是客观事实,还钱时仅某甲、某乙和某丙三人在场,起诉时某丙已死亡。而原告某乙提交给法庭的是一份由被告某甲亲笔所写的借条,此时的这张借条就是法律事实。法官对死无对证的此案只能以这一法律事实作为依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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